旅客意外伤害保险(Traveller’s Accident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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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当作为被保险人的旅客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废或死亡时,由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意外伤害保险。[1]
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按照旅客所乘坐的运载工具的不同,可以分为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轮船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和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2]
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有以下主要特征:
1.被保险人以持有效客票的旅客为限。持有效客票是旅客乘车的前提,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限于持有效客票的旅客。无有效客票的人和旅客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为该保险的被保险人。旅客意夕临害保险所承保的风险为旅行风险,旅客以外的任何人所受意外伤害,不属于旅行风险的范畴,
2.保险期间以旅客乘坐客运交通工具的起点到终点所需期间为限。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乘坐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过程中发生交通意外事件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旅行开始前或者旅行终了后发生的意外伤害,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3.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禁止。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是意外伤害保险的一种形式,其标的为被保险人的身体利益,不能用确定的金钱价值予以衡量,所以不能适用保险法险代位求偿权:因此,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应当负赔偿责任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请求保险金时,仍可以享有向该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一)保险条件
凡持有效客票乘坐约定的从事合法客运的机动车辆、船舶、轮渡、火车等客运交通工具的旅客。
(二)保险责任
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下列保障:
1.死亡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在乘坐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过程中,因该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由保险公司给付死亡保险金。
2.残疾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在乘坐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过程中,因该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依《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3.医疗费用给付。被保险人乘坐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过程中,因该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而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医疗保险金。
(三)除外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疾病、流产、分娩;
(6)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8)爬、跳交通工具等违反客运规章的行为;
(9)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不可报销的费用。
1.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相等,最低各为10000元人民币。2.保险费是按公路、铁路、轮船、轮渡不同种类的费率标准计算。
(五)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自被保险人购票踏入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起至离开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止。
1.在保险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过程中,因该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死亡、残疾或者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可参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范围执行,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死亡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含残疾用具费、抚养费),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医疗保险金(含伙食补助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
2.当约定的机动车辆乘坐人数超过投保人数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者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按投保人数与实际乘坐人数的比例给付各项保险金。
3.保险金额分为两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保险人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以相应保险金额为限。
4.属于“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的,应按2006年7月1日起实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