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四板(New Four Board)
目录 |
新四板是指由地方政府管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场所,是资本市场服务小微企业的新的组织形式和业态,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组成部分。也叫区域性股权市场。
2012年,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解决“中小企业多、融资难;社会资金多、投资难”,即“两多两难”问题,中央允许各地重新设立区域性股权市场,研究并推动在沪深交易所之外进行场外资本市场试验。
2012年8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从政策层面首次确认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包括四个层次。新四板,也叫“四新板“、”N板“、”科技创新板“,”四新“即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新四板就是服务四新企业,希望通过上海股权交易中心“四新板‘这个平台,实现资本市场与实体经济的对接,促进四新企业转型升级发展,解决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2014年5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调研时期明确要求上海在推进科技创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方面走在全国前列、走在世界前列,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在推进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重要作用,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有效缓解科技创新企业融资难问题,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创新企业快速发展。
新四板的服务对象尚未进入成熟期但具有成长潜力且满足有关规范性要求的科技创新中小企业,认定原则如下:
遵循市场化认定原则,主要通过企业充分披露“科技创新”特征,推荐机构发表意见来判断 。科技创新板将主要参照现有关与科技创新型企业的有关认定标准和结果作为依据。如是国家、省、市、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小火炬”等科技创新企业或具有发明专利且与实际主营业务有关或与拟开展业务有关的企业。
A、融资发展创新融资方式,拓展科技创新企业的融资渠道,促进企业发展。除现有的私募股权融资、私募债券融资、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科技创新板将率先试点p2p网贷、股权众筹、优先股或夹层融资以及资产证券化等创新产品。
B、股权交易优化交易规则,探索适时引入做市商交易等交易机制,促进科技创新型企业股权交易。
C、上市孵化引导和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
D、并购退出促进科技创新型企业并购,实现间接上市与投资退出。
作为场外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前身大多是从上世纪90年代初由各地方政府出资设立,以配合国企改革、服务地方国有产(股)权流转融通为目的而设立的各种地方性产权交易中心。目前,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已陆续成立31家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2014年12月初,证监会主席肖钢在“民族地区股权市场规范发展座谈会”表示,区域性股权市场是由地方政府管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场所,是资本市场服务小微企业的新的组织形式和业态,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组成部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是为特定区域内的企业提供股权、债券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从运行规范以及交易规则方面,四板市场的发展仍然受到一些限制。国务院38号文对于四板市场的基本交易规则等做出某些禁止性规定,《规定》虽然从形式上看是证监会对于证券公司参与四板市场业务的规定,但是也在一定意义上是对于四板市场的基本运作规范做出规定。由于这两个文件,国家对于四板进行了多方面限制,包括股东人数不能突破200人,四板只能在本区域内发展,不能拆细、连续交易、不能采取做市商制度等。
从控制风险的角度,国家对四板做这样的规定是有一定合理性的。但是这样的规定是否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四板的发展?四板发展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交易和融资的不活跃,这些限制是一个重要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