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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集资是教育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指除政府和受教育者外,为发展教育事业而筹集或募集的教育资金。
集资的范围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界人士、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等为教育事业捐赠的资金,补充教育资金。多方面进行教育集资,有助于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重视教育事业,增加教育投资,加快教育事业的发展,同时,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定,“鼓励和提倡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集资办学,不计征税”,“欢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籍同体和友好人士对教育提供资助”。此类教育集资不由县级以七政府规定筹集,而是根据“自愿、量力” 的原则由学校或民间自行筹措(如有的民办或私立学校向学生家庭收取的“建校集资”、“建校费”等),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此类教育集资所形成的产权以及由此资金所扩大的产权,根据集资方投资的比例及有关协议分别归属各投资者所有,由集资各方协议产生的委员会受托管理(有的民办或私立学校收取而且不退还学生家长的“建校集资”、“建校费”等,其资金或其形成的财产不属于学校举办者所有)。如果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公立学校为集资一方,在计算和规定投资额度时。必须将上述投资方根据有关优惠政策的优惠部分及无形资产等计入投资总额;在计量、持有和清算资产时,必须维护国有或集体资产的安全,防止国有或集体资产的流失;在出让由此资金形成和扩大的资产时,不得将其他集资方的资产出让收入用作教职工或个人收入。要防止民办或私立学校举办者侵吞、挪用教育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