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用体系(Government Credit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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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用体系的建设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部分。这里的政府信用体系也叫可以做公共信用体系,是指涵盖上至中央、下至地方政府的所有政府机构和公务人员在内的信用体系。
建立政府信用体系,首先要建立政府信用资料数据库及开放的平台,将各个政府机构与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的诚信语不诚信事项收集记录并予以公开,组织人事部门依托这样的一个体系,将干部的任用与奖惩建立在政府信用体系之上:对于秉公执法、诚信为民的人员给予奖励,而对于失信于民、不认真履行职责者及时给予警示,对以权谋私者给予严厉的惩处。建立政府信用体系,其次要建立政府信用评估制度,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政府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政府信用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的结果。建立政府信用体系,还需要建立和完善信用法规体系,如制定《政府新用法》、《公平信用报告法》、《信用信息收集法》等。
政府信用体系的主要内容为:建立政府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政府信用责任制;建立行政承诺兑现制度;建立公务员信用教育制度;完善民心工程督办考核制度;建立政务公共信息平台;完善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1.政府信用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的需要
社会信用体系按其组成部分可以划分为政府信用、企业信用、银行信用、个人信用或公众信用等,其中政府信用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居主导地位,对社会信用建设产生辐射、引领作用。政府的公信力来自于公众的信任,公众信任政府的前提是政府守信。
其一,政府只有守信才能保证公民对信息的了解权和选择权,才能赢得人民的信任,取得合法的资格。
其二,政府信用没有选择性,公众只能被动地接受。政府一旦失去诚信,将危及整个社会。
其三,政府信用是其他信用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如果政府不守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乃至社会信用都无从谈起。
2.政府信用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环境是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失去信用就等于失去市场。要保证市场经济中公正原则和效率原则得到确立,保证市场竞争能够真正产生优胜劣汰效果,必须有强有力的制度作为保证。政府作为制度的制定者,要保证制度得到市场主体的认可和遵循,做到令行禁止,就必须诚实守信,不断提高自身的信用度。一个信用度高的政府必然能够坚守法规制度,践行职责;而信用度低的政府必然使制度形同虚设。可见,政府信用度的高低和政府制度的实施成正相关的关系,也就是说一个信用度高的政府更易发挥作用,从而进一步提高政府的信用度和公信力,形成良性循环;而一个信用度低的政府由于所制定的政策不易为公众所接受而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更弱化了政府的信用度和公信力,形成恶性循环。所以,良好的政府信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可靠保证。
3.政府信用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
政府信用源于公众与政府之间的政治委托一代理关系,其核心部分就是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政府对公众的信用。在我国,各级政府是人民通过选举产生的,政府与人民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委托一代理关系,即人民是委托者,政府是受托者,政府与人民的关系是建立在政治信用基础上的。政府的权力源自于人民,政府必须按照人民的要求为其服务。如果政府失去人民的信赖,就会产生政治危机,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从某种意义上讲,政府是否诚信不是一个简单的经济信用和伦理信用问题,而是一个关系到国家民主文明、长治久安的政治问题。
4.政府信用是参与世界竞争、提升国际形象的需要
一个国家政府的信用状况是其国际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投资环境优劣的重要尺度。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我国要参与国际竞争,适应世界经济的发展潮流,在世界舞台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就必须做到诚实守信,树立良好的政府信誉。我国人世后,国际社会对我国的信用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投资软件的信用环境是第一位的因素,因为投资者首先考虑的是投资安全和风险系数,政府失信则被认为是最大的风险。政府不讲信用,商机再好,政策再优惠,也不过是多了几个美丽的“陷阱”。同时,也会使企业和产品丧失国际竞争力,影响政府、企业和人民的国际形象。因此,在经济全球化日益深化的今天,加强政府信用尤为重要。
1.强化信用理念,营造诚信氛围
信用是维系一个社会正常运行的基础,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遵循的重要行为准则。“政府信用是政府的生命线,也是政府构筑善政的资本。” 政府是否守信,决定着信用环境建设的成败。只有当政府信用度提高了,才有可能为整个社会的诚信构筑坚实的基础和保证。各级政府要不断强化诚信意识,切实转变思想观念,认真履行各项承诺,在社会信用环境建设中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和推动作用。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优势,宣传社会诚信,树立正确的道德观、价值观和信用观,在全社会营造一个“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舆论氛围。
2.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有限政府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要实现这些职能,就要求政府必须改变过去包揽一切的管理体制,缩小、分散政府的管理权限和范围,把不该由政府承担或政府管不了的职能转移出去,实现政府与企业、社会、市场之间的合理分工。要理顺中央和地方之间、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明确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职责范围,避免因分工不当、责任不明导致政出多门、交叉错位。要把应当由政府办的事情真正抓起来,负起责任,避免管理出现“断档”、公共服务出现“真空”的现象。总之,要解决好政府管理过程中的“越位”、“错位”和“缺位”问题,以营造有限政府的良好形象。
3.坚持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
目前,我国在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迫切需要建立一整套规范政府及其行为的法律法规,一方面使政府的权力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和行使的步骤、方式、手段;另一方面要求政府在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时,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意图和大多数人的公平公正观念,做到合情合理、客观适度。政府的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立及队伍管理、公共政策的制定、行政决策的执行与监督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办事。同时,要进一步实现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设阳光政府。不断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健全重要决策的听证会制度。政府出台的一些政策特别是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除涉及国家机密、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外,都应向社会公开,给广大公众更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以增强政策的透明度和公众的参与度。
4.加强政风建设,务求廉洁高效
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与否在很大程度上与政府机关的工作作风是分不开的。因此,政府公务人员要始终坚持“信誉为本”的原则,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踏实肯干,廉洁奉公,始终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彻底消除推诿扯皮、办事拖拉、效率低下的现象,塑造“忠诚、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为全社会树立起诚信的表率。
5.强化政府监督,完善奖惩机制
建立社会监督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司法、新闻媒体、行业协会、人民团体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强化人民群众对政府行为的监督。通过社会全方位的监督,使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不断迈向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轨道。同时,各级政府要按照“从源头抓起”的要求,建立政府失信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和相应的惩罚机制。对于政府公务人员由于不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严重后果要进行严肃惩处,对依法行政、诚实守信的行为给予鼓励和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