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率管制(Rate-Of-Return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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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率管制是指监管机构对厂商的投资收益率以及价格的管制,是历史上最为常见的管制形式。
收益率管制给厂商的投资设定一个允许的最大收益率。它是一种导致厂商缺乏激励来降低成本的成本加权定价法。如果厂商降低成本,那么收入要求和价格都将下降;厂商的利润不变。如果厂商的成本增加,那么价格将上升,但是利润仍然不变。因此,与没有受到管制的厂商不同。
被管制厂商不会从成本的变化上有任何得失;监管者试图弄清楚厂商在各种产量下的生产成本。生产一定产量的总成本由监管部门决定并据此估计收入要求。总成本由厂商的经营成本加上一个合理的厂商投资收益率组成。因此,总收入被定在与总成本相等的水平上。
如果厂商只生产一种产品,那么用收入要求除以计划产出便可决定价格水平。例如,如果收入要求是100万美元,计划产出是50万单位,那么管制价格是每单位2美元。监管部门也必须考虑到产品价格将影响产品需求。假设监管部门将产品的价格定为4美元,而在厂商计划生产数量下的需求价格是5美元,那么低价格将增加对厂商产品的需求并导致总成本以及收入要求的上升。
如果被管制厂商不止生产一种产品,那么过程就更复杂。在这种情况下,收入要求的决定以及厂商总联合成本的估计都要考虑到不同产品。因此,为了确定生产这些产品的成本必须估计每种产品的需求。一旦收入要求得到确定,监管部门就要确定每种产品的价格。在许多情况下,价格与提供这种服务的成本无关。
收益率管制被用来确定总收入要求,并且在许多情况下,公共部门提供的各种服务都被任意定价。例如,本地电话入网就从长途电话市场得到了补贴。
收益率管制由于它本身的成本加权性质,导致了各种无效率以及成本高于生产既定产出所必需的成本。由于认识到收益率管制的成本加权特性,一些监管部门倾向于采用激励性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