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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国有资产罪指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的行为。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公司法、企业法、破产法以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国有资产的折股以及出售均作了明确规定,严格禁止损害国有资产的行为。
行为人损害国有资产的行为主要有二种表现形式,一是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二是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其所发生的情形包括:
(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企业清算;
(5)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6)企业租赁等。行为人在上述的情形中,具有损害国有资产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的客观要件。
3.本罪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违反国家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会造成侵害国家利益的结果,却徇私舞弊故意为之。
4.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具有上述人员身份或地位的,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区分损害国有资产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是看行为人实施损害国有资产的行为,是否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如果尚未造成这种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但对其徇私舞弊行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
根据刑法第169条规定,犯损害国有资产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