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款转入(Government grants recei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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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款转入是指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拨款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和部分。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在为完成承担的国家专项拨款所指定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实际发生时,应按与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相同的方法进行归集,并在“生产成本”科目下单列项目核算。如能确定有关支出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则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下单列项目归集所发生的费用。
(1)有关拨款项目完工后,对于形成固定资产并按规定留给企业的,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会计分录:
贷:在建工程
同时,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
(2)对于形成产品并按规定留给企业的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
贷:生产成本
同时,
借:专项应付款
贷 :资本公积
(3)对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拨款部分,报经批准后,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科目;
会计分录:
借:专项应付款
贷:生产成本
在建工程
(4)对形成的资产按规定应上交国家的,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科目;
会计分录:
借:专项应付款
贷:生产成本
在建工程
(5)对按规定上交结余的专项拨款,应在上交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会计分录:
借: 专项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拨款转入反映企业收到的国家拨付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的拨款,当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从拨款转入的来源看,主要是由国家拨付资金用于技术改造和研究开发而留归企业的款项,如果将这部分款项纳入应纳税所得额中,会使企业一方面接受国家拨款,另一方面又向国家交纳所得税,这样,不但增加财政、税务和企业的工作量,而且不能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也不应计入纳税所得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