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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工制度

  	      	      	    	    	      	    

目录

招工制度的概念[1]

  招工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从社会上吸收劳动力招收员工所应遵守的规则、办法等。一般而言,招工制度是与用工形式联系在一起的。在计划经济年代,我国一直实行由国家“统包统配”和“内招”的招工制度,与之相对应的是固定工制;现在我国实行由企业直接面向社会招用工人的招工制度,与之相对应的是劳动合同制。目前,我国涉及招工制度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劳动法》、1996年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颁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00年12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以及相关地方性法规等。

招工的原则[2]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工人应遵守以下原则:

  1.尊重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的原则。用人单位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依法享有用人自主权,体现在招工制度上,即用人单位可依法自主确定招用工人的数量、条件和方式,自愿选择职业介绍机构人才流动等中介服务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我国在过去很长的时间里,对企业招用劳动者实行计划管理,即企业招用劳动力,必须首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招工指标,否则,企业不得招用工人。这显然与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所需要的自主权不相适应。为此,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明确赋予企业有用人的自主权,劳动部在1996年《对(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规定:“企业拥有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自行确定用人形式、条件,灵活调节劳动力数量的自主权,因此,企业在招工时,劳动行政部门不再办理录用审批手续。”“企业招用农村劳动力(包括跨地区招用的),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面向社会公开招收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收是相对于“内招”和“子女顶替”而言的,即要求企业在招用劳动者时,应面向社会劳动者,并公开其招收录用的人数、条件、工作期限、劳动报酬及录用的条件等情况,为有就业愿望的社会劳动者提供平等的择业机会。

  3.择优录用原则。即企业对公民的劳动能力要以同一尺度和标准衡量,通过公平竞争择优吸收劳动力就业,不得进行性别歧视,人为地提高对女性劳动者的录用条件等。

招工的途径[2]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可自主选择招工的途径,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招工的途径主要有:

  1.通过职业介绍所介绍招工;

  2.参加劳动力交流洽谈会实现招工;

  3.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播招用信息进行招工;

  4.利用劳动力供需信息网络进行招工;

  5.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途径。

招工的程序[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劳动者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1.公布招工简章。招工简章载明的内容一般包括用人单位的性质、地址、招工人数、工种、条件、用工形式、工作期限、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等。招工简章的公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用人员广告的,必须符合国家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

  2.劳动者自愿报名。劳动者在报名时,一般需要带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等。

  3.考核录用。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报名的情况,可组织考核,考核的内容一般包括德、智、体三方面,用人单位可根据所招工种的需要选择考核的方式和重点。根据考核的情况确定录用人员,并自录用之日起,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招工的规则[3]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按一定的程序进行外,还应遵守法律规定的规则,不得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对招工的要求,可以将用人单位招工的规则概括如下:

  1.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为的行为,具体有:

  (1)不得提供虚假的招聘信息

  (2)不得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3)不得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4)不得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抵押金

  (5)不得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6)不得以招用人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7)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

  2.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过程中必须为的行为,具体有:

  (1)招用国家规定的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人员,应按照《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执行;

  (2)跨省招用人员和招用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用人员时,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记文件、招用人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件;

  (4)用人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用人员广告,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招用外国劳动者的特殊规定[2]

  一般而言,政府在法律上并不负有保障外国人在本国就业的义务,我国也一样,外国人在我国并不当然具有就业的资格。为了满足我国特殊岗位的需要,我国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1月颁布,以下简称《规定》),对用人单位招收外国劳动者的条件和程序作了有别于招收本国劳动者的规定。

  (一)招收外国劳动者的条件

  1.招收外国人的岗位应具备的要求: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2.招收的外国人应具备的条件:(1)年满18周岁(我国公民只需16周岁),身体健康;(2)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历;(3)无犯罪记录(我国公民无此要求);(4)持有有效护照或身份证件。

  (二)招用外国劳动者的程序

  1.申请。需要聘请外国人的用人单位须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向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法律规定的有关文件。

  2.领取许可证书。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应持申请表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签发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其中外商投资企业聘请外国人,无须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凭有关文件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书。

  3.办理就业证。用人单位在聘用的外国人人境后5日内,持许可证、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原发证机关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参考文献

  1. 巢健茜.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科学出版社,2007.2.
  2. 2.0 2.1 2.2 曾宪义,关怀,沈同仙,龚建礼,林嘉,黎建飞.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 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05月第2版.
  3. 3.0 3.1 关怀,黎建飞.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当代世界出版社,2003年06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