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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机制

  	      	      	    	    	      	    

目录

什么是拍卖机制[1]

  拍卖机制是指通过一系列明确的规则和买者竞价所决定的价格来决定资源配置的一种市场机制。即在确定的时问和地点,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设计拍卖机制的意义[2]

  1.设计拍卖机制的目的。一个拍卖模型包括三个主要部分:对潜在竞价人的描述、可能的资源分配集以及不同的资源分配对每个参与人(买方及卖方或称为竞价人及拍卖人)的价值。对参与人及分配集的条件进行不同的描述,相应设计不同的规则。同样具体的拍卖并不一定是效率与公平并举的,有的拍卖侧重于效率,如荷兰鲜花的拍卖,目的是尽快卖出这些大宗商品,而另一些拍卖则更侧重于价格。在信息不完全的市场情况下,英式拍卖和第二价格密封投标以均衡价格成交,显示这种市场模式实际追求的是价格目标;荷式拍卖和第一价格密封投标以非均衡价格成交,表明这种市场模式追求的不是价格目标,而是交易目标。

  2.设计拍卖机制的影响。资源的初始分配必然会影响最终分配。有一种观点引用科斯定理认为,如果拍卖后的交易成本为零,那么产权的初始分配不会影响最终分配,这说明它是有效率的。因而,他们认为根本不需要进行拍卖设计。科斯定理表明,只要分配无效率,参与者就会根据自己的利益继续进行购买、出售、交换以消除分配的这种无效性。然而,科斯定理的“零交易成本”的假设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成立,该假设是为了强调实际交易成本的重要性。

  拍卖是以不完全信息为特征的,拍卖的一方拥有资源优势,一般卖方会有意地夸大标的的价值,而买方则会故意压低自己的估价。这些错误的信息都会影响交易的结果。机制设计理论中有一个结论即无法设计出一个谈判协议可以避免这个问题的发生。如果标的一开始就因随意或不严谨的拍卖规则而落在不合适的中标人手中,那么在后续的交易谈判中,拖延时间或谈判最终失败都是不可避免的。这并不是拍卖人最初想要的拍卖结果。

  3.设计拍卖机制的必要性。有的学者认为现在能够在经济学实验室里对不同的拍卖设计进行实验,没有必要依赖理论了。实验测试的潜在价值的确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拍卖机制设计的方式。然而,实验是难以模拟拍卖的实际环境的。理论在解决实际问题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这也是需要设计拍卖机制的原因。

  另一方面,纯理论方面的机制设计观点认为能够确定一个根据已定目标使性能达到最优的机制,即能够确定一种拍卖规则使期望成交价格最大化或使结果的效率最大化。事实上,机制设计理论也是建立在过于严格且不实的假设上的,其现有的模型也仅能解决和分析拍卖人所面临的部分问题。例如一般的,当标的为一件物品时,英式拍卖是有效机制,而广义的维克里拍卖则适用于多件物品的拍卖。拍卖理论的基准模型有严格的假设约束前提,如竞价人风险中性、私有价值假设、所有竞标人对拍卖品的估值独立、分布及支付是报价的函数等。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因此在以理论为依据的前提下,应更多地考察实际目标和情况,进行可行有效的拍卖机制设计。

设计拍卖机制的考虑因素[2]

  1.竞价人数。竞价人数越多,拍卖人的期望收益越高,但边际收益递减。拍卖人知道竞价人数时,最好不让竞价人知道,这相当于拍卖人占据了一定的信息优势,以便拍卖人获得更多的收益。没有竞价人参与的拍卖注定会失败,好的设计规则能吸引更多的、更好的参与者,并使拍卖更有效率及产生更有利的拍卖价格。相关规定甚至要求拍卖人明确招标信息公布的方式及时间安排,目的是为了产生更有效的结果。实践中,拍卖前拍卖人都会采取刊登广告等方式让更多的人了解拍卖信息,以吸引更多的竞价人参与。另外,设计规则应考虑竞价人可接受的竞价成本。为吸引更多可能的竞价人,设置一个较低的进入门槛。与垄断相对应,市场化程度越高越能体现效率和公平。

  与此同时,实际中,也有控制竞价人人数的做法。如采购招标要求有猿家以上的投标人投标才可进行,否则取消此次招标;投标人资格预审超过员员家时,又会以抽签的方式决定进入下一阶段的投标人。前者是以优势的价格或拍卖的期望收益最大为目标,而后者则侧重追求交易的效率。圆援保留价格。从信息不完备、不对称的角度看,如果拍卖人公开其保留价,会导致买卖双方之间一定程度的信息对称化。竞价人会根据保留价相对准确地估测出拍卖品对拍卖人的真实价值或真实成本,这显然对拍卖人不利。所以拍卖人应该不公开其保留价以造成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相当于拍卖人本人也成了竞价人之一,参与了竞价人的竞争,从而使竞争加剧,拍卖价格得到进一步提高。

  但实际操作中,无论是正向拍卖买方竞价,还是逆向拍卖卖方竞价,拍卖人一般会报出保留价格,规则中常见起拍价最高限价的字眼,如采购招标或工程招标中的最高限价规则。同样这样的规则其首要目的是找到合适的中标人,其次才是价格。

  2.拍卖品的界定。拍卖品的界定实际上反映了对拍卖目的的界定。为有效实现拍卖人期望收益最大化或目标最大化,拍卖的对象是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或其他权利如供应权、服务权;拍卖品是单件分别拍卖,还是多物品整体拍卖,这些都是设计拍卖规则的考虑因素。有的拍卖者如工程招标人将一项工程分三至四个标段分别招标,目的是缩短工期、引入竞争机制、寻找最优长期合作伙伴等。

  如今拍卖的应用不仅仅限于大宗农副产品方面,政府采购招标、国债发售、电力供应权、股票陨孕韵发行等从实物资产金融资产都逐渐开始采用拍卖方式,拍卖品更需要明确而清晰的界定。例如采用拍卖方式对飞机在一家机场的起飞权、降落权和优先权进行分配时,需要对这些权利及权利变化下不同的状况进行详细的定义

  3.中标的定义。荷式拍卖和第一价格密封投标是出价最高的竞价人中标,中标价为该报价;英式拍卖和第二价格密封投标是出价最高的竞价人中标,但中标价为第二高报价。由此可见,传统的标准拍卖是以最高报价界定中标人的。虽然后者的中标价是第二高报价,但该拍卖规则能更好地鼓励竞价人报出真实的估价。现代拍卖中,价格高低仍是中标与否的核心,但越来越多的多属性拍卖中,拍卖人并非以价格而是以评分值综合评价竞价人的竞标实力。竞价人的资信、过去的经验、管理水平、市场占有情况等都是评价的内容。当然价格所占分值的比重是最大的,但并不是全部。

参考文献

  1. 张连生等编.房地产经纪人实务.东南大学出版社,2002.05.
  2. 2.0 2.1 涂敏.拍卖机制设计的相关思考[J].财会月刊(综合版),2007,(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