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不能受益条款(Benefit of insurance Not to Carrier Cl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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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不能受益条款是英国伦敦保险协会的“协会货物条款”之一。该条款的内容主要言明该保险责任范围不承保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的利益,即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保险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保险人给货主、被保险人赔偿有余额时,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不得借口货主应负某种责任而企图分享赔偿金。
承运人不能受益条款的规定,实际上是保护了保险人的利益。在国际货物运输中,货主都要为其货物投保,发生货损货差后,货主也往往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作赔偿后,即取得代位权,向对货损负有责任的承运人索赔。此时,如果没有承运人不能受益条款,那么就有可能会对保险公司的索赔产生障碍,这样,保险公司可能以提高保险费的方式弥补损失。从而不但使承运人免除责任,而且使货主费用负担加大。
《海牙规则》当中就有与承运人不能受益条款类似的规定,该规则中的第三条第8款规定:“运输合同中的任何条款、约定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疏忽、过失或未履行本条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因而引起货物或关于货物的灭失或损害的责任的,或以下同于本公约的规定减轻这种责任的,则一律无效。有利于承运人的保险利益或类似的条款,应视为属于免除承运人责任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