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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或实现特定法律和法规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进行的立法。
2、执行性立法的内容是对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化和操作化,因此一般不得创设新的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更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执行性立法的目的是对上位法的执行,因此其名称多为“实施条例”、“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等。
4、执行性立法因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产生而产生,也因其废止而废止,一般不能独立存在。
①执行性立法的立法根据是特定法律、法规,如没有具体的法律文件作为根据,行政机关不能任意进行执行性立法。而补充和自主性立法的立法根据是特定法律、法规的授权,如没有具体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行政机关不能任意进行补充性立法和自主性立法。
②在立法范围上,执行性立法不能超越作为立法依据的法律的规定;而补充性立法和自主性立法则不能超越授权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