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性立法(Supplementary legis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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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性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权力机关的明确授权,对已经发布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充规定的立法活动。这种立法是针对法律、法规尚未规定的事项而作出的补充性规定。补充性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通常称为补充规定或补充办法。[1]如《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根据这一条规定,再结合《处罚法》第9条,国务院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类型的行政立法,即为补充性立法。
①执行性立法的立法根据是特定法律、法规,如没有具体的法律文件作为根据,行政机关不能任意进行执行性立法。而补充和自主性立法的立法根据是特定法律、法规的授权,如没有具体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行政机关不能任意进行补充性立法和自主性立法。
②在立法范围上,执行性立法不能超越作为立法依据的法律的规定;而补充性立法和自主性立法则不能超越授权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