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托收指示亦称托收委托书,是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缮制的、授权代收行处理单据的完全和准确的条款。所有托收单据必须附带托收指示,除非托收指示另有授权,代收行将不理会除向其发出托收的一方(银行以外的任何一方)银行的任何指示。
托收委托书的内容必须与托收申请书的内容严格一致,并应包括以下各项适用的内容。
(1)托收银行、委托人、付款人、提示行(如有)的情况。包括全称、邮政地址、电传、电话和传真号码等。
(2)托收的金额和货币种类。
(3)单据清单和每项单据的份数。
(5)要求收取的费用是否可以放弃。
(6)要求收取的利息(如有),是否可以放弃。如果受票人拒付,利息或手续费是否可免收。除非托收委托书明确规定该手续费、利息或开支不能免除外,提示行可以不收取该项费用,而将单据在付款或承兑后交弘受票人。如果单据中所包括的金融单据注明了无条件的和肯定的利息条款,银行则认为该利息金额是托收金额的组成部分,除非托收指示另有授权,金融单据所所列的本金和应收利息不能免除。
(7)付款的方式和付款通知书的形式。
(8)发生不付款、不承兑或未执行其他指示情况时的指示。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指出,托收指示的重要性主要有以下三点:
1.所有托收业务都必须附有一个单独的托收指示,该项托收业务离不开该托收指示;
2.代收行仅被托收指示中载明的指示所引导;
3.代收行不从其他地方(包括托收委托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和托收委托当事人在托收指示之外的其他地方所提出的指示)寻找指示,也没有义务审核单据以获得指示;即使个别单据上带有指示,银行也不予理会。
托收指示应包含URC522第4条所规定的内容,同时必须注明“本项托收业务按照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的规定办理(This collection is subject to Uniform Rule for Collection--1995 Revision ICC. Publication No.522)。否则容易引发各当事人之间的异议纠纷,而使对方不愿意接受办理该项托收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