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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诈骗,就是通过手机的渠道以各种方式诈取手机用户的钱财,有设置中奖陷阱、发布彩票中奖信息、窃取银行卡信息、骗取高额话费等多种类型的诈骗手段。
⑴广泛性:手机短信的传播具有方便、快捷的特点,手机用户可以随时随地发送和接收短信,手机短信的时效性比较强。诈骗者使用短信群发器和群发软件等专用工具,能够在短时间内向成千上万的手机用户群发短信。由于手机短信传播的这种广泛性,诈骗者能轻而易举地扩大诈骗短信的传播范围,提高诈骗的命中率。
⑵流动性:手机短信的传播不受地点的限制,具有流动性。诈骗者为了掩藏自己的身份和作案地点等,经常使用异地手机、多部手机进行诈骗。流动性使诈骗团伙一般采取跨区域流动作案的方式,这使诈骗者的活动不易暴露和被发现,而且被诈骗者分散在中国各地难以被查找,这非常不利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取证等工作的开展。
⑶隐蔽性:手机短信的传播接收渠道具有隐蔽性。通过手机短信,诈骗者不需要露面就能轻易进行诈骗。手机短信传播的隐蔽性使被诈骗者在整个被诈骗过程中只见文字,而不知道诈骗者的身份、作案地点等其他信息,这种隐蔽的作案手段隐藏了诈骗者的作案线索;同时,在手机短信诈骗活动中,由于“贩货”、“六合彩”等活动本身就是非法的、需要隐蔽进行的,所以这种手机短信传播的隐蔽性不仅适合了诈骗者的需要,也适合了被诈骗者的心理和这种非法活动本身的实施环境。
⑷强制性:中国手机用户接收短信是无法选择的,具有强制性,处于被动地位。诈骗者向手机用户发送的短信能强制性地迫使用户接收。这种强制性使诈骗者的短信能顺利到达预期的诈骗目标,从而大大提高了手机短信诈骗的传播效果。
⑸针对性:由于手机用户的可选择性,手机短信的传播具有针对性。每个城市的手机号码段都是已经分配好的,有一定的规律性。诈骗者可以根据某一城市的号码段向该城市的手机用户发送短信。此外,诈骗者还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取特定人群的手机号码,例如,消费者留给一些商家的手机号码;有的通讯公司出卖的手机号码等。这就进一步提高了诈骗目标的针对性。
1、设置中奖陷阱。以中奖为诱饵,诈骗者让手机用户先汇邮费、手续费或个人所得税到一个银行账号,收到钱后便逃之夭夭;
2、发布“六合彩”虚假信息。“六合彩”是政府明确禁止的赌博行为,但是诈骗者却通过手机短信向用户群发虚假的非法“六合彩”特码信息来骗取钱财;
3、窃取银行卡信息。诈骗者假冒银行或银联的名义向持卡人发送手机短信,称持卡人的银行卡在某处消费或卡的信息资料被泄露,骗取持卡人的信任并拨打手机短信所指定的电话进行银行卡的核查,结果由于持卡人不经意泄露了自己的银行卡号、账号或密码等信息,导致银行卡的资金被诈骗者窃取;
4、贩货诈骗。诈骗者发送手机短信散布自己低价出售走私汽车、代办各类证件等虚假信息,诱骗手机用户向指定的账户汇款,从而实施诈骗活动;
5、骗取高额话费。这类短信的方式比较多:有的短信称该手机用户的朋友为他点播了歌曲,请他拨打某电话收听,如果手机用户回电话听歌就会被收取高额话费。有的短信打着“短信速配”、“网上恋人”的旗号,引诱手机用户回复短信,结果回复短信的用户的手机号码就会被一些非法短信网站锁定从而支付高额话费。有的短信通过窃取手机SIM卡信息骗取话费,如果手机用户按照短信的指示操作了,SIM卡号就可能被骗取,诈骗者从而可以利用该卡随意拨打电话。
1、自觉增强防范意识,克服贪图便宜的心理,识破虚假手机短信,防止上当受骗。媒体要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不同的节目形式对受众进行积极、有效的宣传和引导,使人们不断提高提防和识别手机短信诈骗的能力;此外,还可以通过使用和手机短信诈骗一样的传播渠道——手机短信的形式,提醒和告诫人们防范手机短信诈骗行为。这样可以增强针对性,通过同一传播渠道能够引起更多人对手机短信诈骗的重视,提高人们的防范意识,降低此类诈骗事件的发生。
2、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法律滞后是手机短信诈骗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中国法律对手机短信的一些基本问题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在手机短信具体的打击查处工作中法律依据不足,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在这方面所制定的一些比较有效的法律法规。
3、加强社会联动防范。通信、银行、公安等部门要协调合作,明确职责,加强联动防范,合力打击手机短信诈骗活动。电信部门落实手机实名制,同时积极运用新技术手段进行手机短信的监控、拦截、过滤等;银行部门要严格限制利用假身份证和他人身份证开户,严格把关异地存取服务和核查外省银行卡取款的身份证与登记相关资料等;公安部门要重视人民利益,加大打击力度,加强对打击手机短信诈骗活动的研究和工作方法的创新,鼓励群众对手机短信诈骗的举报,积极配合银行、电信部门的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