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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优惠政策

  	      	      	    	    	      	    

目录

什么是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得税优惠政策是指为了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和《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有关企业税收优惠的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原则,对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相关法规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证券投资基金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优惠政策

  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见附件),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企业取得利润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其他优惠政策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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