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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修缮纠纷是指修房义务人拒不修缮或修房权利人代修及修缮结算而引起的纠纷。[2]
房屋修缮义务,应当首先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分担责任,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得以适用法律规定依法由出租人承担。根据合同法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房屋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尽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承租人就此请求出租人承担费用的,应予支持。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承租的房屋翻修、改建、扩建、添建、搭建、拆除或其他使房屋受损影响质量的行为,不予准许。出租人要求恢复原状或就损失要求赔偿的,应予支持。
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9条关于“修缮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责任”的规定,或参照“大修归主,小修归客”和“外修归主,内修归客”的惯例,双方应分别负责及时修缮房屋,确保住房安全。房主未及时修缮,或者拒绝履行修缮义务时,房客为了居住安全而代修的,所垫付的修缮费用可折抵租金,或由房主偿还。房主因未履行修缮义务致使房客或其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时,房主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