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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他项权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或典权人等他项权利人的法定凭证。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据法定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国家建设部于1997年10月24日经第六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等。明确把房屋他项权证与房屋所有权证区别开来。
所谓房屋他项权证,就是记载房屋他项权利的证书,房屋他项权利,也就是不同于房屋所有权的抵押权、典当权等权利。
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申请时,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房屋他项权是指以房屋所有权设定的抵押权、典权。房屋抵押或典当的,当事人应当从他项权利设定之日起15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未经他项权利登记的,抵押、典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予以登记。对核准他项权利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颁发房屋他项权利证,并在设定他项权利的房屋所有权证上加盖他项权利设定章,在房屋产籍档案中作他项权利设定记录。房屋他项权证格式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保护房屋他项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他项权人申请登记的本证所列范围内的他项权利,经审查属实,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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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他项权人 | |||||
房屋所有权人 | |||||
房屋所有权证号 | |||||
房屋坐落 | |||||
权利种类 | 权利价值(元) | ||||
权利范围 | 幢号 | 房号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
设定日期 | 注销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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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记 |
略 |
填发单位(盖章)
填发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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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一、房屋他项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
二、本证是房屋他项权利的合法证件,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盖章生效。
三、他项权利变更或注销,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会同房屋所有权人持有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四、除发证单位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此证上注记事项或加盖印章。
五,本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损毁,须及时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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