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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评估机构是指依一定法律程序设立的专门从事土地和房屋估价的组织。
(1)接受委托进行房地产交易价格评估,提出评估报告,供交易双方决策参考。
(2)接受地方政府委托,对某一区域或某一类型房地产价格评估,为政府确定各类房地产基准价格提供依据。
(4)接受地方政府委托,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发布等工作。
(一)一级
1.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有5名以上(不包括离退休的返聘人员和兼职人员,下同)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3.专职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员)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
4.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连续四年以上;
5.每年独立承担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10万m2以上或土地面积3万m2以上的评估项目5宗以上;
(二)二级
1.注册资本70万元以上;
2.有5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3.专职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员)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
4.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连续三年以上;
5.每年独立承担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6万m2以上或土地面积2万m2以上的评估项目5宗以上;
6.以房地产价格评估为主营业务。
(三)三级
1.注册资本40万元以上;
2.有3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3.专职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员)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
4.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连续三年以上;
5.每年独立承担估价标物建筑面积2万m2以上或土地面积8000m2以上的评估项目5宗以上。
各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营业范围
(一)一级机构可从事各类房地产价格评估。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评估业务。
(二)二级机构可从事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企业兼并、合资人股、司法仲裁等方面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可以在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从事评估业务。
(三)三级机构可从事建筑面积5万m2、土地面积1.5万m2以下的评估项目。可以在注册地城市区域内从事评估业务。
(四)临时资格机构的营业范围根据其资金和人员的相应条件确定,可以在其注册地城市区域内从事评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