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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资本票据是指特定事件发生后,保险人有权发行给特定中介机构或投资者的资本票据。
根据Bruggeman(2007)所述,或有资本票据,一般是指保险公司与金融中介机构订立契约,保险公司可以获得在特定时期向特定的投资者发售资本票据的权利。保险公司因此需要向投资银行或者是其他金融中介支付一笔权利金,购买可以在特定时期(巨灾发生后)发行资本票据的权利;金融中介机构则在巨灾未发生时收取权利金,在巨灾触发后则负有按合同规定向保险公司购买资本票据的责任。保险公司可以利用募集道德资金来支付巨灾风险赔款。国际市场上第一份或有资本票据是1994年,由花旗银行为中介为汉诺威再保险发行的价值8500万美元的票据。
或有资本票据即保险公司与投资人约定,一旦约定的事件发生,如公司遭受巨灾损失达约定金额,公司将立即向投资者发行资本票据,筹集现金或其他流动资产,用于处理巨灾风险赔款,也可以提高资本的充足性。这是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融资的一种创新方式。
1.巨灾发生前
基本步骤:(1)由投资银行发起设立或有票据信托基金,发行信托票据或信托受益凭证,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约定该基金投资内容有以下二种:在巨灾事故发生前,以国库券(Treasurebill;T-bill)等短期、低风险的政府债券为主。在巨灾事故发生后,基金投资项目则转换以约定公司所发行的或有资本票据为投资对象。(2)保险公司与投资银行签订或有资本票据的发行合同,支付投资银行承购费用约定当保险公司遭受巨灾时,可以向投资银行发行资本票据,以取得融资性资本。(3)投资者投资于或有资本票据信托基金,取得基金所发行的信托票据或信托受益凭证,按期收取基金所支付的利息。
2、巨灾发生后
基本步骤:(1)当巨灾发生后,保险公司向投资银行发行资本票据,并取得融资性资本(现金或短期有价证券)。此后,保险公司按期支付资本票据利息给投资银行。(2)投资银行则持有保险公司所发行的资本票据,与信托基金的投资组合(短期有价证券投资或现金)互换。至此,信托基金的投资标的转换成资本票据。
1.优点:(1)保险公司根据对巨灾发生后的需求,发行所需额度的或有资本票据。(2)对投资者而言,投资或有资本票据的报酬,较高于一般国债的报酬,此外,到期票据本金全部偿还。
2.缺点:(1)保险公司需事先获得州政府保险监管机关的许可,才能公开发行资本票据。(2)交易成本高昂。(3)保险公司的偿债风险不易评估。(4)流动性相对较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