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加酬金合同(Cost-Plus-Fee Contracts,C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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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加酬金合同又称成本补偿合同,或称工时及材料补偿合同,即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实际工程成本中的直接费,按事先协议好的某一方式支付管理费以及利润的一种合同方式。
成本加酬金合同的两大特点:
(1)设计与施工并行,施工与项目运营并行。在设计未完成之前便开始施工,随着设计的完成,部分单项工程开始投产运营,这时施工与运营并行;
(2)激励杠杆作用。由于成本加酬金合同是一种
按审计成本付款的谈判协议,承建商的利润R来自协议中签订的固定费用P和激励费用Q,即实际成果B是否达到规定的成本、工期、质量目标A,若B>A,R=P+Q,若B<A,R=P-Q,促使承包商更加关心成本、工期、质量。
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好处:缩短工期,如上图所示;降低成本,如下图所示;提高工程质量。
工程内容及其技术经济指标尚未完全确定而又急于上马的工程,或是完全崭新的工程,以及施工风险很大的工程可采用这种合同。但其缺点也很明显:发包单位对工程总造价不易控制,而承包商在施工中也不注意精打细算,因为是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及利润,而成本越高,管理费及利润也越高。
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多种形式,但目前流行的主要有如下几种:
1.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这是根据双方协议,工程无论成本多少,其承包商的人工、材料、机械等直接费全部按实报销,然后再给予承包商一笔固定的费用,作为承包商的酬金。
2.成本加定比费用合同。即承包商的酬金以完成的工作量为计算基数,按协议比例提取酬金的合同。
3.成本加目标奖金合同。即在成本费用之外,发包方制定若干目标(如成本目标、质量目标和工期目标),若承包商实现目标,则按规定支付奖金报酬的合同。
4.最大成本加费用合同。即双方协议一个最大的成本加固定酬金金额合同,并规定,当实际费用超过合同规定后,多余部分由承包商自理;当实际成本低于合同费用时,除付给承包商报酬外,多余部分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分享。
5.成本加提成合同。即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实际成本后,将发包方因本项目产生的利润进行利润分成,作为给承包商的酬金。这种合同方式可以作为一种项目入股或融资的方式。
实际使用时并不局限于这一种或几种方式,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以及合同双方情况,灵活而多变地采取或创造性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