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旅游(volunteer tour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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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旅游”这一概念最早由维尔伦提出,他将“志愿者旅游”定义为:旅游者出于各种原因,以一种被组织的方式去度假,其间涉及援助或减轻某些社会群体的物质贫困,改善某种环境或是对社会及环境问题进行研究等的旅游活动。该定义指出了志愿者旅游活动的方式和部分活动内容,但并没有体现志愿者旅游过程及结果的利他性、可持续性的本质。志愿者旅游作为可替代性旅游和生态旅游的一种特殊类型,必须强调旅游活动对目的地利他性、负责任性、可持续性和对旅游者的愉悦功能。因此,从这个角度,可以将“志愿者旅游”定义为:人们基于自我发展、服务他人、保护自然生态和传统文化等目的,有组织地前往异地并无偿为目的地社会、经济、环境提供能产生价值的劳动的短暂经历。
志愿者旅游是志愿服务和旅游活动有机结合的产物,包含了志愿服务和旅游的相关要素。但从本质上讲,志愿者旅游是旅游活动的一种类型,而非完全意义上的志愿服务,因而具有旅游异地性、暂时性和愉悦性等基本特征。
志愿者旅游作为一种特殊的旅游形式,和大众旅游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利他性是志愿者旅游的首要特征
从旅游动机来看,志愿旅游者在主观意愿上愿意对旅游目的地社区无偿付出;从旅游过程来看,旅游活动不应破坏目的地社区的自然环境和地方文化;从旅游效果来看,旅游活动能够为目的地社会、经济、环境产生价值,实现目的地的可持续发展。
2.旅游者的动机是追求审美愉悦
旅游体验以追求愉悦为目标,包括审美愉悦和世俗愉悦两个方面[引。与大众旅游多追求世俗愉悦不同,志愿者旅游追求的是一种精神上的审美愉悦。志愿旅游者(volunteer tourist)付出时间、金钱和精力参与目的地的公益事业,并非为了获得物质和感官上的享受,而是通过体验目的地的原真文化,学习相关技能,获得他人的认可与尊重,认识和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获得自我身份的重塑(refiguringselfandidentity)来最终实现精神上的审美愉悦。
3.旅游吸引物的特殊性
根据旅游“推一拉”理论可知,旅游的实现受到推、拉两种力的作用,其中拉力便是旅游吸引物。志愿者旅游的产生并非是传统的自然风光、人文景观吸引的结果,而更多的是旅游者自身要求进步、服务他人与社会的志愿精神推动的结果。志愿者旅游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参观游览,而是要加入到目的地为发展而进行的“劳动”中去,自身的角色更多的是“志愿者”而非“旅游者”。因此,志愿者旅游很多时候表现出“无景点旅游”的特征。
4.旅游活动的组织性
由于活动程序的复杂性,志愿者旅游一般都需要专业化组织来指导实施。从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国外志愿者旅游一般是由非营利的机构组织的,我国由(半)政府组织的较多。另外也有少部分旅游者自发组织的形式。
由于国家政治制度、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传统文化、企业性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志愿者旅游在不同国家(地区)以及同一国家(地区)的不同地方的表现形式和特征都存在差异。志愿者旅游作为旅游的一种特殊形式,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其分为多个类别。本文根据志愿者旅游的组织形式,将其划分为政府组织型、非营利组织(NPO)型、自发组织型和混合型4类(见表1)。
(一)政府组织型
这种类型大多出现在非营利组织不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在我国较为普遍,西方发达国家很少。政府部门组织的志愿者旅游项目主要是组织志愿者深入到农村特别是贫困落后和欠发达地区,开展文化、科技、卫生等方面的服务活动以及城市举办的体育赛事、会议等规模较大、需求人数较多的项目。如大中专学生志愿者“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海外志愿者援助计划、奥运会志愿服务等都含有志愿者旅游。此类志愿者旅游由于依托政府的力量,具有政治性强、规模大、持续时间较长等特点。
(二)NPO组织型
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是指那些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动的非政府的社会组织。目前开展志愿者旅游较多的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慈善组织、教会、学校、红十字会、环保组织等。NPO组织型是目前最为典型的志愿者旅游组织模式,也是学者们研究着墨最多的志愿者旅游类型,多出现在非营利组织众多、慈善事业发达的发达国家和地区,如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以色列等。NPO经政府批准后成立,在企业、教会、个人、政府等的资助下,通过各种合法手段吸纳和组织志愿者,成立一支庞大的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者旅游和志愿服务活动(见图1)。
(三)自发组织型
自发型组织是指人们基于共同的志愿服务目标,在不受任何外界“建制”部门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的前提下,自发形成、自主管理的非正式的、结构松散的、主要靠情感与道德等手段进行约束的活动组织,按其存在形式,可划分为稳定志愿者组织和临时志愿者组织两类。稳定类志愿者组织的活动范围、活动形式及活动目标较为明确,有简单的纪律、制度约束,其存在具有长期稳定性。该类型的志愿者旅游的活动目标、目的地、时间都较为固定;而临时志愿者组织的组织化水平较低,由突发的共同目标而临时组成,主要靠情感、道德等手段进行约束,完成目标后即解散。该类型的志愿者旅游具有突发性,只是专为某一特定目标而实施。如在汶川大地震后成立的“爱心志愿者”组织的向汶川大地震灾区进行的心灵抚慰活动,即属此类。总的来看,自发组织型志愿者旅游具有组织形式灵活、规模较小、组织化程度低、数量多等特点。
(四)混合组织型
混合组织型志愿者旅游有多种组合形式,如“旅游地组织+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政府”、“政府+非营利组织+旅游地组织”等。“旅游地组织+非营利组织”的组织模式比较流行,此类项目要求旅游地与非营利组织保持长期的合作,资源、信息共享,服务对象都指向目的地。“非营利组织+政府”模式一般是政府出于某种动机提供资金,由非营利机构组织旅游活动。如2009年,由英国政府出资,“罗利国际”青年组织发起的帮助目的地民众建造学校和卫生设施的海外志愿者旅游活动。“非营利组织+企业”模式是一种新的志愿者旅游组织模式,企业在非营利组织和目的地中充当“中间商”的角色,企业合作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获取部分利益,同时也为了获得声誉。这种类型,目前主要是对社会具有责任感的大企业对非营利组织进行赞助或者合作进行产品开发,如壳牌公司、汇丰银行与世界自然基金会的合作。混合组织型志愿者旅游由于不同的组合模式,其活动形式、内容各不相同,具有多样化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