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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法是指以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旨在促进传统发展模式向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转变,并运用经济、行政、科技、环境管理等综合性的调整手段,调整因循环经济活动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循环经济法的概念不难看出循环经济法具有以下特征:
(1)生态性。循环经济法强调在生态承载力内发展经济,以实现人与自然共存共荣的目的,体现的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性特征。
(2)代际性。循环经济法关注人类社会世世代代的永续发展,认为自然资源是全人类的共享资源,是人类共同体的公共财产,从而具有显著的代际性特征。
(3)科技性。循环经济法需要应用生态规律指导经济活动,其通过对经济系统进行物流和能流分析,运用生命周期理论进行评估,旨在大幅度降低生产和消费过程的资源、能源消耗及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因而具有十分明显的科技性。
(4)公益性。循环经济追求的是经济效率和自然资源高收益率,其主体是抽象的全社会公众,并由政府来代表。因此,政府必须具备“绿色控制”能力,从追求单纯的经济增长到追求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这就使得循环经济法颇具公益性的特征。
(5)综合性。由于循环经济贯穿生产、流通及消费等各环节,涉及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这导致循环经济法是一个高度综合化的法律部门,相关法律部门的交叉和相关学科的渗透,决定其颇具综合性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