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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专家责任风险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向委托人或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时,因过错给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而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
因律师执业范围的广泛而使律师专家责任风险表现多种多样,但依其产生的情形,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证据风险。证据风险主要表现为:第一,律师遗失、损坏当事人的重要证据而导致无法举证或证据失效的风险;第二,应当收集并可以收集的证据,由于律师的原因而没有及时收集,而致证据灭失的风险;第三,未能按照要求进行举证,致使举证超过期限的风险。
②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当事人隐私的风险。律师执业中具有保密的义务,律师一旦泄漏当事人商业秘密或当事人隐私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则面临承担责任的风险。
③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律师在时效期内接受委托,由于没有及时采取法律措施,导致时效过期,当事人丧失胜诉权的风险。
④起诉主体错误的风险。律师起诉时,应对责任主体进行调查。如果律师未进行调查,起诉主体错误,会导致败诉的风险;
⑤未能按照要求起草法律文书、立案、出庭等,未能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法律服务项目导致败诉的风险;
⑥未及时申请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的风险。律师应当为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包括证据和财产保全)而没有申请,导致有关证据和财产被毁损或转移,从而造成不利法律后果;接受强制执行申请委托后,未在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期限内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从而使生效判决流入不受法律保护的自然债务的风险。
⑦律师提供非诉讼服务,为当事人决策出具严重错误的法律意见,致使当事人采纳后造成重大损失的风险。
⑧主管、管辖确定错误的风险。误认主管部门以及错误确认诉讼管辖仲裁管辖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承担损失的风险。
律师专家责任风险的出现,既有外部原因,也有内部原因。内因和外因都是责任风险产生不可缺少的原因。但内因是责任风险产生的根据,外因是责任风险产生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引起作用。
①外因。客观因素的影响是律师专家责任风险产生的外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当事人因素。通常情形下,接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的利益和当事人的利益是一致的,双方并无利害关系冲突,但这并不排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某些客户由于种种原因,为了自身利益,未能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会使律师对事实的了解产生偏差。从而,可能成为风险产生的客观条件。第二,律师执业保障尚未完善,直接加大了律师的责任风险。从目前出台的法律、法规而言,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律、法规甚少,即使作为本应是律师权利保障法的律师法中对律师执业授权性的规范只有寥寥数条,而涉及律师权利限制、律师义务以及律师法律责任的义务性、禁止性条款却占了一半以上。现实的执业环境,让律师难以有效开展工作,难免加大律师责任风险,而这种风险是律师个人甚至整个律师业所无可回避的。第三,律师业缺少服务质量的绝对标准和模式。律师所适用的法律知识是社会科学,社会科学往往存在较多的观点分歧,同样的事实不同的法律专家即便没有利益偏见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所以,法律服务行业不可能象自然科学一样制订出一个精确的标准和程序,律师的服务方式也不可能有一成不变的工作方式。律师的法律服务方式完全由律师根据自己对法律的认知和工作经验,属于一种随机工作方式。如果对律师专家责任不作限制,律师的随机工作方式,往往容易沦为不诚信的当事人作为转嫁责任的对象。
②内因。律师本身的主观因素是律师责任风险产生的内因。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是事物发展的内在动力和源泉。律师本身的主观因素是律师责任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其主观因素主要表现为:第一,缺失诚信。律师在办理委托人的有关事务时疏忽大意,未尽勤勉、谨慎职责,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第二,律师执业水平的局限性。律师工作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法律的理解进行逻辑推理后作出判断和结论,因此,除客观事实外,律师个人的法律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判断能力成为产生律师执业风险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如果由于律师自身水平的局限性,不能预见到相关的法律后果而未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可能会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第三,律师个人道德水平所致。某些律师职业道德水平低下,可能会由于某种原因或为达到某种目的,而故意隐瞒事实,曲解法律,损害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的利益,或者故意不办理或者拖延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从而导致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