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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是指因建设工程需要而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迁坟费和安置补偿费,土地征收管理费和土地综合开发等费用。
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的内容包括:
(1)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补偿标准,按政府规定,为该耕地年产值的若干倍,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范围内制定。
(2)青苗补偿费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
(3)安置补助费。
(4)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登记费及征地管理费等。
(5)征地动迁费。包括征用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城市公共设施等拆除、迁建补偿费、搬迁运输费,企业单位因搬迁造成的减产、停工损失补贴费,拆迁管理费等。
(6)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包括农村移民安置迁建费,城市迁建补偿费,库区工矿企业、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管网、水利等的恢复、迁建补偿费,库底清理费,防护工程费,环境影响补偿费用等。
《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对征地补偿款项的所有和使用问题都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征地款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肆意侵犯或挪作他用。《土地管理法》第79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款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建设单位会计中,在“待摊投资”帐户下设置“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明细帐户进行核算。1985年3月5日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颁发的《关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划分暂行办法》中称为“土地、青苗等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早在20世纪50年代的建设单位会计中,在其他基本建设工作费用中列有“土地征用费”(包含迁移补偿费)项目。几十年来,本费用包括的内容逐渐增多,核算用的科目几经变化,但此项费用一直计入交付使用财产成本。
【例】
为兴建商品房而开发的自用建设场地,应由两个以上成本计算对象负担的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应先通过“土地开发”明细帐归集,待土地开发完成交付使用时,再按一定的标准(如占地面积)分配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如:企业支付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1000000元,其中A栋住宅400000元、B栋住宅100000元、商品性建设场地甲工程300000元、自用建设场地乙工程200000元。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A栋 400000
——房屋开发B栋 100000
——土地开发甲工程 300000
——土地开发乙工程 2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若乙工程已竣工,将自用建设场地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分配计入C栋住宅和D栋住宅开发成本,C栋120000元,D栋80000元。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C栋 120000
——房屋开发D栋 80000
贷:开发成本——土地开发乙工程 2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