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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征信产品是指征信机构对所征集的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加工所形成的产品,例如个人或者企业的信用报告、企业评级等。
(一)政府为征信产品不能提供强的制度保障。
信用管理体系运转良好和市场信用交易健康增长的国家通常被称为“征信国家”。在征信国家或地区,都有较完善的信用管理相关法律。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末期至80年代期间就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如《公平报告法》、《平等机会法》等,目标都直接集中在规范授信、公平授信和保护隐私权方面。
我国属非征信国家,尚未建立健全信用登记制度。目前,我国除了以《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和《储蓄存款管理条理》等法律规章来规范银行业务和企业、个人信用外,缺乏规范征信产品信息采集、使用等方面的法律。如评价征信产品要征集包括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个人“隐私”如何保护;个人信用恶化.银行能否向法院起诉强制个人破产还贷;资信机构向银行提供虚假信息.给银行造成损失如何赔偿等等,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范。
(二)征信市场供求双方均不足。影响征信产品发展。
在我国,以借款企业资信评级为例,首先是作为最大客户的金融机构对外部评级的公信力存在疑虑;其次是企业信用评级在扩大信用交易方面作用不明显,不能接给企业带来融资效益,因而主动申请评级的企业较少。另一方面,征信行业整体水平不高.人才短缺现象十分突出,从}业人员大多是以会计财务专业为背景,还有部分兼职人员,有实力提供符合市场需求的高端信用产品的机构较少。
(三)征信产品所需要的数据被封锁,制约市场做大。
从国外经验看,一个国家征信产品能否健康迅速发展,关键在于有关资信方面的信息和大多数数据比较“透明”,能通过合法的、公开而有效的渠道被征信机构获取。从目前我国各部门对征信机构开放数据情况看,只有工商部门基本实现了部分数据向公众开放,但不完整,各地区开放程度也不一致.且是有偿开放.数据的电子化程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信用信息的联网共享。
(四)产品创新所具备的数据环境不健全。
信用数据是征信产品形成的基础,信用数据的规范化程度无疑是信用产品创新的前提条件。因此,制定统一的国家标准有利于推动征信产品的创新,如行业分类代码、分类规则、企业和个人识别码、基本信用要索定义等的标准化。值得提出的是。我们在强调征信行业内部标准的同时,却忽视信息提供或信息采集的标准。
目前,我国的信用信息主要被政府的一些职能部门所掌握。这些信用信息分布在不同的部门。以不同的形式或独立存在或重复存在.集中表现为信用信息的不规则和不对称;没有一个权威的信用信息操作管理平台;数据提供缺乏必要的标准,这种现状给征信系统的数据采集带来很大的因难。千差万别的数据,使征信企业背上本该由其他行业承担的沉重的成本负担,给产品创新和技术创新带来难度,给服务创新形成阻力。因此。建立一个全面的统一的国家标准是征信产品创新对数据环境的基本要求。
(五)缺乏统一、科学的征信数据标准化模式,不利于征信产品创新。
我国征信业发展起步晚,信用报告评价主要集中在商业银行,一般根据申请人年龄、职业、收入和家庭成员状况等来判断贷与不贷。近年来,一些商业银行制定了信用评定办法,如建设银行制定的《客户信用评定办法(试行)》、《个人消费贷款信用积分办法(试行》等,信用标准化模式有较大发展。但信用评价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各商业银行信用评价办法自成体系,核心指标和指标权重不同,导致评估结果大相径庭,可比性不强;评价指标体系设计过于注重职业、收入、财产等现实资料,对企业和个人未来的发展潜力很少考虑或根本未予考虑;信用评价中过分看重抵押、担保,忽视了借款人自身还款能力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