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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者管理是指广告管理机关依照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以广告经营者为广告活动主体的广告经营活动全过程实施的监督管理行为。由于广告经营者是连接广告主与广告发布者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故对它实施切实有效的管理,对保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意义十分重大。
对广告经营者的管理主要包括对广告经营者的审批登记管理、广告业务员证制度、广告业务档案制度、广告经营单位的年检注册制度。
对广告经营者的审批登记管理
对广告经营者的审批登记管理,是广告管理机关依照广告管理法规对广告经营者实施管理的开始,是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广告经营者只有在获准登记、注册,取得广告经营资格后,才能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否则,即为非法经营。严格地说,广告经营者要取得合法的广告经营资格,必须符合《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和企业登记的基本要求,必须具备广告管理法规规定的有关资质条件,必须按照一定法律程序依法审批登记。
为了加强对广告宣传和广告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其健康发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0年10月19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广告业务员证)制度的规定》(工商[1990]226号),决定在全国广告行业中统一实行《广告业务员证》制度。该《规定》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
领取《广告业务员证》的广告业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广告经营单位中专职从事广告业务的正式职工;(2)通过省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培训和考核,获得《结业证书》;(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经营作风正派。
广告业务人员办理《广告业务员证》必须按一定的程序进行:广告业务人员申请办理《广告业务员证》,应向所在地工商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单位证明文件和有关材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后,发给《广告业务员证》。
广告合同制度
我国《广告法》第20条明确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便是在我国广告行业中普遍实行的广告合同制度。
广告合同属于经济合同的范畴,因而它除了具有经济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外,还具有其特殊的法律特征。这些特殊法律特征包括:其一,广告合同一方当事人必须是经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其二,广告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即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活动;其三,广告合同的形式是书面的。
广告业务档案制度
根据《广告法》第28条的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这便是在我国广告行业内普遍实行的广告业务档案制度。
广告经营资格年检制度
为了加强对广告经营者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广告经营秩序,制止违法广告经营活动,并全面、准确地了解每个广告经营单位的具体情况,掌握广告业的发展现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早在1987年就印发了《关于对广告经营单位实行年检注册的通知》(广字[1987]第1号),决定在全国广告行业内实行广告经营单位的年检注册。1997年11月,国家工商局下发了《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8号),于1998年1月1日正式实施。1998年12月,又对该《检查办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原因为:“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颁布的《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集中进行了修改。”至此,广告经营资格年检制度正式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