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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性歧视是指以某种社会风气、价值观念、习惯的方式对某些人群进行排斥和限制,而这些限制和排斥行为为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它表现为:对具有相同能力、教育、培训和经历并且最终表现出相同的劳动生产率的劳动者,由于个人特征引起的在就业与职业选择、职务晋升、工资水平、接受培训等方面受到的不公正的待遇。因此,这种歧视也可称为显性歧视。
如公开歧视妇女、少数民族和持不同宗教信仰的劳动者,做出这些歧视行为的主体存在的违法举动主要是由于市场自我调节失灵造成,受歧视者权益可以通过行政执法和司法途径得到救济,消除这些歧视应当从加强政府管制以及司法力度上入手。
1、性别歧视
性别歧视指在就业领域内,求职者或者受雇者因其性别而受到雇主的不公平待遇。
在现实中,男女就业不平等还是在一定范围内和领域内存在的。许多用人单位为了回避劳动法所规定的不得解雇怀孕以及哺乳期妇女的规定,不愿意招聘女性,或者在招聘或雇佣时对男女求职者采取不平等的标准。有的公司虽然表面是没有对性别做出限制,但是一进入面试程序就默认地实行“男性优先”的潜规则。此外,还有的企业在女职工孕期采取“变岗变薪”的方法来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少女职工因为怕失去职位而推迟生育。
2、身高歧视
社会上普遍存在“嫌矮爱高”的思想的缘故,大多认为身高欠佳人士的形象不佳,而非工作能力有什么缺陷。身高多数是由遗传因素决定,是个人所无法控制的,因此,就身高对人才进行歧视是对国家法规的漠视和对人才尊严的不尊重。在我国,大多数用人单位在招聘公告上对求职者的身高做出硬性规定,身高未达招聘者要求的求职者往往连面试机会都被剥夺。
3、学历歧视
目前,我国用人单位的人才高消费现象十分突出,许多用人单位不顾客观需求而片面追求高学历。而另一个极端现象却是有些用人单位不招高学历的,相反倒要求应聘者必须“本科以下”、“大专以下”等。在学历方面,用人单位无论是高要求还是低要求,都是一种人才歧视现象,因为用人的基本要求是职位需要的能力,而不是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