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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协调行为是指同一个市场上的企业为了某些共同的目标而采取相互协调的市场行为。
市场协调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即价格协调行为和非价格协调行为。
所谓价格协调,就是企业间关于价格调整的协定和共同行为。最基本的价格协调形式是卡特尔和价格领导制。
1.卡特尔。在寡头垄断市场上,某一企业的利润不仅取决于自身的决策和行为,而且受到其他企业决策和行为的影响。这种相互依赖的关系使得追求利润的企业认识到它们可以通过结成同盟避免竞争。若干个企业为达到稳固的垄断市场的目的而结成联盟,这样的组织就是卡特尔;
2.价格领导制。是指在某一产业市场中,一家企业首先改变价格,其他企业则跟随这个企业采取相应的行为。由于不同产业的市场结构条件不同,价格领导的形式也各不相同。主要有三种模式:
(1)主导企业领导定价模式。主导企业通常规模很大,甚至占据50%—95%的市场份额。在这种情况下,小企业会自愿或被迫采取跟随策略。
(2)串谋领导定价模式。适于这种定价模式的产业的市场集中度大多处于中等以上,其中规模较大的主导企业的市场份额多在20%—30%之间,寡头垄断企业之间成本结构大体相同,它们共同决定适宜的价格水平,并得到其他小企业的追随。
(3)晴雨表式领导定价模式。由于产业的集中度较低,所以这种定价模式更接近于竞争市场,其中的领导企业只是最先宣布价格变化,因为它对市场条件的变化更具有敏感性和预测能力。由于实力差距不大,企业之间的行动无法很好地协调,领导者也经常发生变换[1]。
非价格协调行为又以产品共谋为主,比如汽车产业中占支配地位的寡头企业作为车型变换的领导者,把自己设计的车型作为市场流行强加给消费者,其他企业为了避免产品竞争导致两败俱伤,就追随支配企业,开发款式相近的车型,这就是典型的产品共谋行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