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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是当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的最主要类型,是指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程序处理的案件,是对目前工伤保险制度推行与实施尚不能全方位普及的现状进行必要的补充与有效的救济。[1]
企业职工工伤赔偿是基于对职工人身造成伤害后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它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各种用工形式、用工期限的职工并且以工伤存在为前提,对职工个人实行非主要过错责任原则。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工伤侏险待遇,我国实行的是职工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就是说,无论职工有无过错,只要发生了工伤事故,工伤职工都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对于工伤赔偿来说,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实行的则是职工非主要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在职工非主要过错情况下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才能请求工伤赔偿,如果人身伤害事故是由职工本人故意或者主要过错造成的,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则不属于工伤赔偿的范畴。所以,工伤赔偿对职工适用的是非主要过错责任原则,而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笔者的这一观点,可以从工伤赔偿的法定伤害原因中得到印证。
根据现行法律和有关政策之规定,笔者认为,工伤赔偿应具有以下特征:
1.工伤赔偿必须以工伤存在为前提条件
职工个人人身遭受伤害(负伤、残疾、死亡)是否为工伤,应由企业或者受害职工(或其亲属)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经鉴定为工伤的,才能适用工伤赔偿的法律规定;经鉴定为菲工伤的,不能适用有关工伤赔偿的法律规定。所以,请求工伤赔偿,必须以工伤存在为前提条件。
2.工伤赔偿必须符合法定的伤害原因
工伤赔偿不等同于工伤保险,请求工伤赔偿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亦不同。所以,工伤赔偿必须符合受伤害的法定原因。根据《试行办法》第八条和《条例》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笔者认为,产生工伤赔偿的法定伤害原因主要包括:
(1)职工因履行职责使人身遭受第三人(自然人)的不法侵害。这就是说,职工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职务时,遭受第三人的不法侵害,致使人身负伤、残疾或死亡的。
(2)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即职工在公派出差期间,为了工作,发生了交通事故伤害和意外事故伤害。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职工因公外出期间,不是由于工作原因,而是因个人行为(如旅游、娱乐、会亲访友、逛街购物等)遭受交通事故伤害和意外事故伤害的,不属于工伤赔偿的法定原因。
(3)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需要说明的是:a.这里的机动车事故不包括人力车事故和自行车事故;b.须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受伤害职工本人无责任或非主要责任;C.专职司机只要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即使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本人无责任或非主要责任的,也属于工伤赔偿的法定原因。
(4)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触电、树倒、房塌等意外事故伤害。即职工在上下班路途中,因本人无过错或非主要过错,发生了触电、树倒、房塌等意外事故,使人身遭受了伤害。
(5)职工因公出国、出境,在境外负伤、致残或者死亡。即企业职工由单位外派劳务到境外或者企业到国外承包工程,在境外负伤、致残或者死亡时,应由外方承担赔偿责任的。
3.工伤赔偿具有民事赔偿性
由工伤赔偿事故引发的工伤赔偿关系,不是工伤保险关系,而是一种民事赔偿关系,因此,工伤赔偿具有民事赔偿性。
工伤赔偿与工伤保险虽然都是以职工存在工伤为前提,都是为了从经济上补偿受伤害的职工及其亲属,但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表现在:
(一)法律性质不同。工伤赔偿具有民事赔偿性,属于民法的范畴;工伤保险具有社会保障性,属于劳动法(或社会法)的范畴。
(二)责任主体不同。工伤赔偿的责任主体是“肇事者”;工伤保险的责任主体是职工所在的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三)责任原则不同。工伤赔偿中,对职工适用非主要过错责任原则,并根据受害职工过错的大小确定赔偿责任的范围;工伤保险中对职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职工有无过错,均不影响其享受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四)权利范围不同。工伤赔偿中受害职工及其亲属有权主张精神损失费;工伤保险中受害职工及其亲属无权主张精神损失费。
(五)获得费用不同。工伤赔偿中,受害职工及其亲属针对赔偿费数额,依法可以与“肇事者”进行协商解决,赔偿费可以高于或低于国家法律规定;而工伤保险待遇,具有法律强制性,工伤职工所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种类和标准具有法律统一性,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双方当事人协商。
(六)实现程度不同。发生工伤赔偿事故,如果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使受害职工及其亲属不能获得工伤赔偿时,那么,工伤赔偿就无从实现。但在工伤保险情形中,工伤职工及其亲属仍可以按规定享受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而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因此减免或者推诿支付义务。
(七)处理程序不同。在工伤赔偿纠纷案件中,应适用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并且不能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而在工伤保险纠纷案件中,应适用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八)法律后果不同。工伤赔偿中,受害职工及其亲属得到赔偿费后,工伤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即行终止。工伤保险中,工伤职工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后,如果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劳动关系原则上不能解除或者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