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儿保险(Children’s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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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保险是指以儿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为投保人的人寿保险。初期典型的少儿保险是两全保险性质的,现在出现了不少终身寿险性质的少儿保险。少儿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因此,与成人保险相比有自身的特点。
(1)少儿生存金保险
该保险需要针对少年儿童在不同的生长阶段提供相匝的生存保险金。比如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几个时期的教育基金,参加工作以后的创业基金、婚嫁基金甚至还有退休之后的养老基金等。使被保险少儿在一生成长的各个特定阶段部可储备一笔基金,减轻父母亲的经济负担,充分体现父母对子女的呵护和关爱之意
(2)少儿意外死亡及伤残保险。
该保险对被保险少儿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死亡和伤残提供保障。一般均附加在少儿生存金保险中,而不单抽设立险种。
(3)少儿疾病医疗保险
该保险对被保险少儿因患疾病而产生的治疗、住院和手术等费用提供保障。按照我国目前的医疗制睫现状,少年儿童这一年龄段基本上处于无医疗保障状态。
少儿保险的基本目的是使少儿未来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以部分或全部满足他们对教育费用、创业基金或结婚费用的需求。因此,以生存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与此险种的设计宗旨是一致的。此外,未成年儿童几乎没有自卫能力,如果以死亡作为主要保险责任的话,就可能导致某些有道德问题的人为了骗取保险金而谋杀被保险人。
不过,现在的少儿保险不再完全排除死亡责任了,有的还承担意外伤害责任。在这种情况下,防范道德风险的措施体现在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上。例如,有的少儿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2l岁前死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50%,被保险人在22岁至25岁之间死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100%;有的少儿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死亡,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只退还已交保险费;等等。
几乎所有国家对少儿保险的保险金额都有适当的限制。有的国家是直接规定投保的最高限额;有的国家则是采取递增式,即在保险期间内保险金额逐年上升,而保险费保持不变。在我国保险实务中,少儿保险的保险金额限制分为保险金额总量限制和死亡给付保险金额限制两个方面。
此条款规定,在投保人是少儿父母(或监护人)的情况下,如果其在交费期间死亡或全残,未交保费部分可以免交,保险单继续有效。投保人死亡保费豁免条款很好地保障了少儿的保险利益。
典型的少儿保险的保险期限是从投保开始到被保险人成年(21岁或22岁)终止。但是国内有些保险公司为了迎合潜在客户对保险保障的过渡要求,已经将少儿保险的保险期限扩展到了被保险人死亡为止。前者是两全保险性质的,后者是终身寿险性质的。事实上,终身寿险型的少儿保险不符合该险种的设计初衷,因为,它的保险责任过于全面,被保险人无法获得足够的教育金、创业金和婚嫁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