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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对策行为可以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向对策行为两类。所谓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这些行为如果是公平竞争行为和正当竞争行为,则经济法同样予以保护;如果这些行为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则在经济法上将得到否定的评价,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谓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既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遵从、合作行为(如依法纳税),也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规避、不合作行为(如逃税、避税),前者一般会得到经济法上的肯定评价。而后者则可能会受到经济法的制裁。
尽管调制行为在经济法上具有主导地位,但市场对策行为同样也是很重要的。事实上,既然调制受体可以从事对策行为,就意味着并非只是被动地接受调制,而是同样可以依据自己的利益追求和可能选择,来从事相关的博弈行为。而调制行为的效果如何,则在很大程度上与调制受体的对策行为有关。以卢卡斯为代表的理性预期学派已经很好地揭示了这一点。因此,如何确保调制行为能够得蓟调制受体的有效遵从,尽量减少其不合作行为产生的消极影响,同样是法律调整方面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