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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业户简称双定户,是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业户。具体是指在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
目前税务机关主要对规模较小的商业零售个体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是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说会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一个月应缴纳税款额度。
双定户纳税人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或者虽建立了账簿但不能通过账簿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其确定为双定户纳税人。
一、业户自报
采用定期定额方式(以下称“双定户”)的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开业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如实填报《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核定表》。
二、典型调查
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定期对双定户进行分类,并按行业、地段、规模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对他们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填制经营情况调查表格。
三、定额核定
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根据业户自报结合典型调查的生产经营情况,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同地域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应纳税额,采用下列方法核定:
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测)算;
4、核实收入凭证测算实际收入核定;
5、其他合理有效方法。
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核定。定额核定后,填制《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报核定表》。
四、定额下达
主管税务机关是税务所的,将核定表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批;主管税务机关为县级局的,由管理部门初定后报局评税小组,评税小组作出最终核定。定额核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定额核定通知书》,下达双定户执行。并可通过公开、有效的形式向社会公布纳税人的定额情况。双定户对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到双定户于10日内填报的《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核定申请表》30日内,按程序进行调查复核,并填写《定额复核意见书》答复双定户。
双定户的定额核定期限可分为每季、半年或一年核定一次。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行业、分地域划分双定户的定额等级,并可确定每个等级的最低定额。
五、定额调整
(一)双定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以至影响主管税务机关按原核定定额缴纳税款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提出调整定额申请,并填报《纳税人变更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审批表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原核定的纳税定额不停止执行。
1、调查情况与业户申请情况相符的,按调后不调前的定额调整原则,对其应纳税额进行合理调整,填写《核定定额调整通知书》,下达业户执行。
2、情况不相符的,不予调整。签署意见后退给双定户申请审批表,业户按原来定额执行。
(二)双定户发生改变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迁移经营地址等情况时,必须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调整定额、重新定额及其他有关手续。
(三)双定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
六、资料归档: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