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盘亏(inventory sh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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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盘亏是盘点后存货的账面结存数大于实际结存数的情况。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除正常损失外,因自然灾害、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货物的损毁,主要包括外购货物和自制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的短少,即税法中所称的“非正常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在日常税务稽查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企业存货盘亏未作进项税额转出或虽作进项税额转出但计算不准确的问题,这就需要大家在稽查过程中严格执行税务稽查的工作规程和法定程序,选择正确的检查方法和合理的检查步骤,确保进项税额转出金额的准确性。
企业对于盘亏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贷:原材料
库存商品等
对于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引起盘亏存货应负担的增值税,应一并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对于盘亏的存货应根据造成盘亏的原因,分别情况进行转账,属于定额内损耗以及存货日常收发计量上的差错,经批准后转作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对于应由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应作如下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对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发生的存货损失,应作如下分录: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对于无法收回的其他损失,经批准后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首先,应认真检查被查企业“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账户的核算内容,并结合盘亏核销的对应账户,如“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部分)等明细账进行核对,察看企业有无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货物。
其次,如果发现企业在经营期内有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则应对照“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产成品”、“生产成本”、“原材料”等有关科目及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明细科目账户的核算内容,并与“盘点报告表”等凭证审查核对,检查企业盘点结果是否确实,非正常损失货物的进项税额是否按规定全部作了进项转出处理,冲减了企业当期进项税额。
最后,应检查企业非正常损失的存货的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是否准确,同时,还应注意检查企业损失货物的具体发生时间,对照企业冲减进项税额的时间,检查企业有无延期扣减的现象。
1.原材料盘亏:应按购进原材料的盘亏金额与该材料的增值税适用税率的乘积计算进项税额的转出金额。
2.半成品盘亏应分两种情况:
(1)对于生产单一产品的企业,稽查人员可通过企业“生产成本”科目月末余额和“原材料”等外购货物的会计科目贷方的账面金额合计数计算出折合率;
(2)对生产多种产品的企业,稽查人员应根据不同的产品所耗费的原材料金额以及半成品中所保留的每种产品的“生产成本”科目账面金额,分别计算出不同的折合率,最后依据折合率计算出进项税额的转出金额。
3.产成品盘亏:应依据“产成品”科目借方金额和“原材料”、“外购燃料和动力”、“包装物”、“委托加工费”等科目贷方合计金额数综合计算出原材料等用于生产产品的外购项目金额占产成品总额的比例,再以此折合率计算外购扣除项目金额。如一个纳税期计算所求出的折合率偏高偏低或企业不认可,我们可以通过三年或五年的平均数综合折合率以示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