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又被称为《多边税收行政互助公约》)是一项旨在通过开展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打击跨境逃、避税行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的多边条约。近年来,这一公约的影响力快速上升,正日益成为开展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的新标准。
由于人员、资本、货物和服务跨国流动加速,纳税人跨国经营的无国界性与税收管理有国界性之间的矛盾,造成税收管理的信息不对称,给开放经济条件下的税收征管带来严峻挑战。在此背景下,欧洲委员会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于1988年1月25日在法国斯特拉斯堡共同制定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该公约向两组织成员开放,于1995年4月1日生效。
2008年爆发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之后,国际社会高度重视税收征管协作。2009年4月,二十国集团伦敦峰会呼吁采取行动,打击国际逃避税。2010年5月,经合组织与欧洲委员会按照税收情报交换的国际标准,通过议定书形式对《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公约向全球所有国家开放,2011年6月1日开始生效。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共6章32条,规定的征管协作形式包括情报交换、税款追缴和文书送达。2013年7月,二十国集团财长与央行行长会议支持经合组织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框架内的税收情报自动交换作为全球税收情报交换的新标准。所谓税收情报自动交换,是指各国税务主管当局之间根据约定,以批量形式自动提供有关纳税人取得专项收入的税收情报的行为,专项收入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工资薪金,各类津贴、奖金,退休金收入;佣金、劳务报酬收入;财产收益和经营收入等。
2013年8月27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代表中国政府在法国巴黎签署《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中国由此成为该公约第56个签约方,为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扩大国际税收征收网络和提高对跨境纳税人的税收征管与服务水平迈出坚实一步。
王军在签约仪式上说,《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是中国签署的第一份多边税收协议。这一协议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之际签署,标志着中国税收领域的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和扩大,具有重要积极意义。近年来,中国政府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合作,展现了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形象。《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的签署将有利于中国进一步扩大国际税收征收网络,拓展国际税收合作的广度和深度,有利于提高中国对跨境纳税人的税收征管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