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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复任权是代理人享有以自己名义为被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的权利。代理人之被选定,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信任,延伸至对代理人所选任的人的信任,代理人的复任权由此得以成立。复任权是代理权的一项内容,性质属于形成权。代理人行使复任权,复任行为即以自己名义为被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的行为,在复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成立复代理关系,复代理人有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则有义务承担该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由于委托代理权与法定代理权的取得方式、性质和权限范围各不相同,由此导致委托代理人与法定代理人具有各不相同的复任权。
1.委托代理人的复任权。由于委托代理是建立在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知识、技能和信用的信任基础上,因此代理人原则上应亲自实施代理行为,也即是说委托代理人原则上没有复任权,仅于例外情况下才享有复任权。
委托代理人享有复任权的例外情况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1)行使复任权事先征得被代理的同意;
(2)行使复任权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认可;
(3)出现代理人可以行使复任权的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紧急情况”是指由于疾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情形。
2.法定代理人的复任权。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直接产生于法律规定,而不是基于信任的授权,其代理权范围极为广泛,而且法定代理人不可随意辞去代理权,因此法律赋予法定代理人享有广泛的复任权,其复任权除受自身代理权范围的限制外,不受其它任何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