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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信用证担保贷款是指出口企业作为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时,以提交银行可接受的银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为担保的贷款业务。
备用信用证担保贷款一般应用于周转期比较长的中长期贸易贷款。多用于境内三资企业的贸易融资,三资企业利用外国母公司的资信,为在国内的融资提供担保。[1]
银行开立信用证作为担保,正常情况下受益人(卖方)只需出示备用信用证便可按信用证项下金额提款使用。这一工具常用来支持私募债券的发售、行业票据的融资、杠杆租赁和出口信贷项下的融资等交易。[2]
成为信用证受益人的银行和其他投资者在提供贷款时要承担何种风险呢?信用证对于银行和其他放款机构有几种形式的风险暴露:例如,签发机构无力支付承借款项,从而造成拖欠。因为信用证的资信不如投保的存款,银行作为受益方持有信用证时,当信用证签发商拖欠款项时,银行收回部分可能很少,甚至颗粒无收.同时,一些条例规定受益方不得根据信用证强迫银行在支付款项就可能违反银行管理法规的情况下偿还欠款(例如,偿付总额超过了法定放款限额的情况)。
作为受益人的银行必须十分注意备用信用证协议文件是否齐备以便他们日后可以为要求获得偿付准备有法律效力的庐;明。获得受粒木权利的银行,只有在成功地显示出符合信用证所载条款的要求时,才能合法地要求从签发者获得偿还。此外,破产法也给作为受益人的银行在试图根据信用证收回贷款时提供一些潜在的危险。在一些法庭裁决中,根据联邦破产法典规定,根据有效伯用证的应付帐款属于优惠项目。在宣布破产时,该应付帐款应迟还给借款人。
签发信用证的银行是否也面临风险暴露?回答是肯定的。签发信用证的银行可能会有很大的利率和流动性风险。如果签发银行在事先没有被通知的情况下被迫根据信用证规定而付款时,银行不得不在不利条件下筹集大笔资金。如果信用证要求偿付的总额相对于银行的信贷能力来说是相当大的一部分时,该机构就会发现自己处于一个相当不利的筹款地位-银行可以运用各种工具来减少由他们签发信用证带来的风险暴露。比如:
第一,经常重新协商备用信用证担保的贷款期限,以利于贷款期限可以根据客户变化的环境不断调整,而且受益人也不需要去催逼收款;
第二,根据地区和产业分散银行提供备用信用证的业务,以避免风险暴露的集中;
第三,出售信贷备用信用证的部分参与权,以便同其他种类放款机构共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