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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扩募是指封闭式运作的基金在运作期间,由于需要提高投资效益或因其他情形而在前次募集资金的基础上,经过监管机构批准另行募集资金,以扩大资金运作规模的情况。
封闭式基金不同于开放式基金,它运作的资金量是一次性募足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募到规定的最低限度资金额后即要封闭,不能再行募集资金,故而它的资金量是固定的。然而,基金的集合投资本性是要集合更大量的资金进行组合投资,在一定条件下,资金量越大投资效益就越高。为此,在第一次资金募集量不高,或者经过运行,基金管理人认为某支基金的资金量过小而需要追加资金规模时,可以申请进行基金的资金扩募。根据这种需要,本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允许,但同时限定,封闭式基金的扩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①基金运营、世绩良好;②基金管理人最近二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j或者刑事处罚;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④本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把握这种条件要注意以下几点:
1.运营业绩良好。这里的运营业绩良好要求基金投资的效益比较高。在我国新基金试点的前几年,由于政策的扶持和市场的活跃程度,基金的运营效益普遍不错,有的年收益达到百分之二三十。而近两年,由于一些观念的影响,加之市场低迷,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普遍下降,以至于一段时间形成行业亏损。当然,这里的运营业绩良好不是从一两个月的运营情况来看的,是从一个较长的阶段来衡量的。而且对于不同的基金也要与相关的填他基金相比较。例如在同样的条件下,我们的基金有的投资收益可以达到30%,有的则只有5%左右;在这次市场大跌的行情中,有的基金亏损达到20%(当然这对于整个大市下跌约40%的情况,亏损的额度也是低的),有的却还有盈利,可见不同基盒的投资收益水平相差较大。但就本条要求而言,只有对相对运业绩好的基金方能准其进行扩募。
2.基金管理人最近二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耆刑事处罚。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基金投资运作的当事人,他们负责基金的资金管理,也负责基金的扩募。事实上,基金的扩募足增加他们的资金调度规模,因此法律要对他们提出较高的要求。最近二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是指从申请扩募时往前推两年时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即监管机构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某种违法行为进行的处罚,刑事处罚是指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而受到的刑事处罚。由于管理人不是普通的自然人,对他的刑事处罚主要是处以罚金。也就是说,如聚僻理人存;两年内受到这样的处罚,就会丧失申请扩募的资格。另外,这单规定的两年是最低限的时间要求,对于我们的基金管理人而言,最好是不违法违规,而不是几年内没有违法违规。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本法第七十一条将基金的扩募作为应由持有人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由。为此,对于基金的扩募,应经基金的持有人大会讨论通过方可进行。对于基金扩募的这一要求,在起草中是有争论的。原本这一条未作为持有人大会的讨论事项,主要是考虑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比较复杂,一支基金可能三两年也不一定召开一次持有人大会,即使想召开,其难度也比较大。经过反复讨论和征求意见,考虑到这是基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故将这一事项也纳入讨论决定范围。当然对于基金设立时就确定了转变条件的,等条件成熟时也可以不需要讨论而进行转换。
4.本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即在上述条件以外,本法规定有其他条件的,也应符合这些条件方可申请扩募。
依据本法规定,具备上述条件只是一种前提,在具备这种前提后,基金管理人还需要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核准后方可进行扩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