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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侵权是指出于从他人商标、名称或商业标志中牟利的恶意,注册域名、出卖域名的行为。
域名侵权有以下特点:
一是主体上,域名侵权涉及到一个特殊主体,即域名的持有人;
二是域名侵权发生在域名的注册和使用过程中;
三是由于域名是新事物,在调整商标、商号、名称等法律中并未涉及域名的规定,法律上存有空白和争议。
依据现有域名登记规则,全球任何个人或组织都可自由登记并享有“.COM”、“.NET'’等后缀的国际顶级域名,其使用转让等亦无严格限制。这也造成了一些著名企业的商标被恶意抢注为域名,以期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获取巨额不当利益,引发了大量的域名争议纠纷,如具有轰动效应的世界著名快餐连锁店“麦当劳”抢注事件。
由于域名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所以商业企业之间关于域名的争夺相当激烈。域名受到侵害的情形主要有四类,即域名之间的模仿行为、将他人的域名注册作为商标并进行使用的行为、将他人的域名在商号或企业名称中进行使用的行为、其它对域名的非授权使用。以下分述论之。
1.域名之间的模仿行为。域名作为网上标识,具有唯一性。但是对计算机而言,只要有一个字母不同或加减一个“.”或“一”,就足以区分两个不同的域名。因此,与商标注册不同的是,域名注册只审查有无相同域名的存在,而不审查有无相似域名在先注册。相似的域名当然不会引起计算机的误认,但对人来说就不同了,相似的域名可能导致用户认为两家网站具有某种关系,从而使得一些人因为注册与知名网站域名相似的域名而获得不正当利益或给网站及其注册者带来不利影响。实践中,对域名的模仿行为一般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而模仿。这种模仿主要是指通过对知名网站的模仿,使网上用户产生二者之间有某种联系的错误认识,从而访问该网站,使其访问率大大增加。比如,如果有人模仿目前十分出名的新浪网www.sina.com而注册名为www.newsina.com的网站从事与新浪网相似的业务。另一类是出于讽刺等目的而进行的“滑稽模仿”。这种模仿主要是指有人在注册的域名中滑稽模仿他人的著名域名,目的是为了讽刺所谓的大企业,挑战它们的权威地位。例如,微软公司的域名为“microsoft.com”,而有一家叫做“零软(ZeroMicro)”的软件企业注册了域名为“MicrosOft.com”的网站,即把“soft”中的字母“0”换成了数字“0”。
2.将他人域名注册为商标的行为。与将他人的商标注册抢注为域名向反,知名的域名本身也可能遭到抢注。域名与商标具有密切联系,一些具有显著性的域名可能被注册为服务性商标。虽然,域名与商标在技术上有所不同,但只要被申请的域名符合商标注册审查原则,就应当能够获得注册。虽然目前此类纠纷尚未十分明显地表现出来,但这种可能的确存在,因此,如何在此类纠纷中保护域名注册者的合法权益,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的法律对此尚无名文规定,对域名的保护需要通过进一步立法来实现。
3.在商号或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的域名。由于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不得包含汉语拼音字母(外商投资企业,有对外业务的企业除外)和数字,而注册的域名都是由字母、数字和连字符组成的。因此,企业无法使用域名本身作为商号或企业名称。但是,在我国有许多非常知名的域名都有其响亮的中文名字,如“sohu”被称之为“搜狐”,“ya.hoo”被称之为“雅虎”,“sina”被称之为“新浪”。这些中文名称已经与域名本身融为一体,看到这些中文名称,广大的网络用户自然会联想到相关的网站。由此可见,域名的中文翻译词其实在某种意义上也已成为域名的一部分。而许多域名与其注册者的企业名称并不相同,例如新浪网就是四通利方公司推出的,此时可能就有人会乘机以知名域名的中文翻译作为企业名称来进行注册,比如“新浪网络公司”。虽然《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影响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目前只对驰名商标的权利人要求撤销他人登记的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名称持积极态度。这种状况对域名的保护和网络产业的发展都极为不利。
4.其他非授权使用的行为。这一情况主要是指除上述几种情形之外的其他对域名的不正当使用,从而可能使域名及其注册者的声誉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例如,将他人的域名用于产品装潢、宣传品或其它领域,从而可能引起他人的误认——认为该产品与使用此域名的网站有某种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