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岸基金(On-shore f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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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岸基金又称在岸投资证券基金是指在本国募集资金并投资于本国证券市场的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法律适用的单一性。因为它是在一国之内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所以不管是基金投资者还是基金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所有当事人的行为都必须遵守该国的法律和法规,所以法律的适用简单明了。
第二,监管的便利性。由于在岸基金的有关当事人以及投资市场都在本国境内,所以基金的监管部门可以比较容易地对其进行监管。
第三,运作的平稳性。由于在岸基金是在本国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所以没有汇率风险,受国际金融市场动荡的影响也比较轻,一般来说,基金的运作相对比较平稳.
1.法律环境不同。基金离岸与在岸面I临的是不同的法律环境,离岸基金一般设立在离岸中心(offshorecenter),如开曼群岛(CaymanIslands)、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VirginIslands)及百慕大(Bermuda),其所在地的法律环境相对宽松。首先,若不在离岸中心与当地公众开展业务,则可享受作为豁免公司或企业的免税待遇。其次,由于离岸中心没有内外资区别,可以回避在境内设立股权基金或增资、转股等环节的外商投资审批程序。再次,离岸中心为股权基金提供了更灵活的组织形式,如有限合伙,而我国境内,由于相关办法尚未出台,还不能设立外商投资合伙基金。最后,在上市前融资项目中,我国境内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一些法律法规以及掌握的政策,合伙基金作为拟上市公司股东尚未得到官方认可。而且,保障合伙基金退出的若干权利,如共同出售权、反稀释权,在我国境内上市时必须放弃,这些均会影响基金的顺利退出。总而言之,相比之下,离岸基金可以享受离岸中心的宽松和优越的法律环境。
2.融资环境不同。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市场刚刚建立,缺乏足够的机构投资者,而且也多愿意自己设立子公司进行管理,证券公司直投基金,以及信托公司均采取的是自己管理的模式,这会使境外基金落户内地后融资比较困难。
3.项目资源不同。离岸基金靠岸,也遭遇不熟悉本地市场的困境。所以,一些离岸基金与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作,实现了国资的本土资源与外资的先进管理经验的结合。但国有资产管理的烦琐程序,以及文化差异,又加大了合作难度和谈判成本.
4.投资策略灵活程序不同。离岸基金着陆后,根据我国的私募基金法律环境,受到若干限制,最主要的是必须将证券投资从私募基金投资组合中排除出去。详见《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并参考第七章。而离岸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并无法律限制,因而更为广泛,存在着更大的操作空间,可以在更广的范围内设计投资组合策略。在某种意义上说,离岸股权基金更多的是一种商业安排或风险分散策略,而无法定意义。
5.退出渠道不同。虽然沪深两市2008年最新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原则允许境外公司到中国境内上市,但在此之前,或以后一段时间内,离岸基金主要通过红筹上市方式实现退出,即两头在外的经营模式。目前正在紧锣密鼓地加快推出创业板,以及将来还将推出柜台交易市场。前者被称为中国的纳斯达克市场,后者被称为三级市场或相对于国外的粉单市场等低层次市场。所以,出于更加熟悉本土环境等因素,离岸基金着陆后将愿意更多地考虑在境内上市退出这一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