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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适宜性评价是指通过对土地的自然、社会属性的综合鉴定,阐明土地属性所具有的生产潜力,以及它对农林牧渔的适宜性、限制性及其程度的差异。土地的适宜性程度和限制性强度是土地适宜性评价的主要依据,它是针对一定的土地利用方式而言的。
土地适宜性评价涉及四个方面的问题:
1、要了解土地评价单元对一定土地用途要求的土地条件的满足程度,因此就需要知道土地本身的性质;
2、使土地利用应达到该用途所要求的基本土地条件;
3、要了解土地的性质是否满足一定土地用途对土地条件的要求,就需要将土地的性质与土地的用途所要求的土地条件相比较;
4、通过一定的标准确定土地性质与土地用途所要求的土地条件比较之后,进行土地对该用途的适宜性分类。
土地适宜性评价有其评价指标体系,在这个评价指标体系中,包括多方面的土地用途要求,每个方面的土地用途要求又有强、中、弱之分。通过土地评价单元的土地质量与一定利用的土地用途要求的比较,只得到该土地利用对每一具体的土地用途要求的吻合情况的信息,而不清楚土地对一定利用是否适宜及适宜}生程度如何,即还没有将土地利用对各方面土地用途要求的满足程度进行综合。为此,就需对土地进行适宜性分类。
土地适宜性分类就是根据一定的标准,确定土地对一定用途适宜与否以及适宜程度高低。根据土地适宜性分类中,是否采用量化的标准可将土地适宜性分为两类:
(1)定性土地适宜性分类。它只是根据土地评价单元的土地质量与土地利用的土地用途要求相比的吻合情况,定性地大致说明土地对一定的利用是高度的适宜、中等的适宜、勉强的适宜或不适宜。
(2)定量土地适宜性分类。它是用量化的方法,如指数法、评分法等方法,采用量的指标定量地说明土地对一定的利用是高度适宜、中等适宜、勉强适宜或不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