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续期
土地使用权续期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期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期满前一年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土地使用权续期有如下条件:
1)该块土地的用途与期满时的城市规划不相矛盾。
2)使用人有继续使用该块土地的必要。
3)继续使用该块土地不影响其他的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土地使用权续期的时间应当不迟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一年申请,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块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 聂琦波主编.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年06月第1版.
- ↑ 中国机械工业教育协会组编.建设法规与案例分析.机械工业出版社,2001年08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