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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重叠征税又称“国际双层征税”,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国际重叠征税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国家分别同时对在各自境内居住的公司的利润和股东从公司获取的股息的征税上。从法律角度上看,公司和公司的股东是各自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的不同的纳税人。公司通过经营活动取得的营业利润和股东从公司分配获得的股息,也是分属于两个不同的纳税人的所得。因此,一国对属于其境内居民的公司的利润征税和另一国对其境内居住的股东从上述公司取得的股息的征税,从法律上讲均属合法有据,并非对一个纳税人的重复征税。但从经济角度看,公司实质上是由各个股东所组成,公司的资本是各个股东持有股份的总和。公司的利润是股东分得股息的源泉,两者是同一事物的两个不同侧面。因此,一方面对公司的利润征税,另一方面又对作为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股息再征税,这明显是对同一征税对象或称同一税源进行了重复征税。而且从经济效果上讲,对公司利润征收的所得税,最终还是按股份比例落到各个股东身上承担。这与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的重复征税实质上并无区别。
与国际重复征税相比,国际重叠征税除了不具备同一纳税主体这一特征外,同样具有国际重复征税的其余4项构成要件。
1、存在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
2、课税对象的同一性,即同一笔所得或财产价值。
3、同一征税期间,即在同一纳税期间内发生的征税。
4、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国际重叠征税的解决方法主要有2种解决方法:
1、从股息收入国采取措施解决:
1)是对来自国外的股息减免所得税。
2)是允许母子公司合并征税。
3)是实行间接抵免制,母公司所在国对子公司在其所在国加纳的公司所得税给予抵免。
2、股息付出国的措施:采用双税率制和折算制。
1)双税率制是对用于分配股息和利润和不用于分配股息的利润实行不同的公司税率,前者低,后者高。
2)折算制的具体做法是公司按税法规定缴纳公司所得税,并用税后利润分配股息,对于分配到股息的股东,国库按其受到的股息额的一定比例退还公司已经缴纳的税额。然后以股息和所退税款之和为基数使用税率对股东计征所得税,纳税余额就是净股息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