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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配

  	      	      	    	    	      	    

目录

什么是公司分配

  “公司分配”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公司分配,是指公司将其经营所得依法进行分割的整个过程,是公司对股东直接或间接移转金钱或其他财产(公司自己股份除外)或设定负债的行为。包括“纳税”、“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法定公益金”、“向股东分本”等内容。狭义上的公司分配,仅指公司和股东分配股利。

公司分配的原则[1]

  1、非有盈余不得分配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的是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的前提条件。

  我国《公司法》第177条第4款的规定颇能说明问题:“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非有盈余不得分本原则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的财产基础及其信用能力。

  2、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分配,无论从广义还是狭义上去理解,都应坚持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按我国《公司法》第177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发布)第11条的规定,分配顺序如下:

  1)在税法允许的补亏期限内,以当年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公司以前年度的亏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1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2)依法缴纳所得税

  公司以税前所得弥补上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依法按33%的比率缴纳所得税。

  3)弥补以税前所得补亏后仍存在的亏损

  实际上有两种方式:一是当年税前所得不足以弥补部分的亏损,应以历年所积累的公积金来弥补;二是过了法定的税前补亏期限时的亏损,应按《公司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不足部分再以历年积累的公积金弥补。

  4)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

  公司税后利润补亏后的余额,应当作以下分配:先提取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再从中提到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益金则无此限额。

  5)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提取任何公积金,提取比率由公司股东大会或公司章程确定。

  6)向股东分配股利

  公司利润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后,即可向股东分配股利;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江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

  同股同权、同股权利不仅是公事发行股份时应遵循的原则,也是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应遵守的原则之一。

公司分配的形式[1]

  公司分配形式是公司将其利润作为股利而分配给股东的具体方式。公司分配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现金股利。现金股利,是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股东的股利,是公司股利分配中最常用的一种形式,也是最受股东欢迎的一种分配形式。

  2、股票股利。股票股利,是股份有限公司能过发给股票的形式向股东支付的股利。这种肥利通常是按现有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来分派的。因此,获得股票股利的股东,其所持有的股票数量虽有所增加,但他在公司所占权益的份额依旧不变。

  3、财产股利。财产股利,是公司以现金以外的财产向股东发放的股利。通常是以支付公司所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证券这一方式来实现的。

  4、负债股利。负债股利,是指公司以负责方式向股东发放的股利。因其通常是以应付票据的形式来支付的,故负责股利亦称票据股利。作为票据股利的票据,有的带息,有的不带息;有时有规定的到期日,有时无到期日。

公司违法分配的法律责任[1]

  按我国《公司法》第177条和第216条的规定,公司违法分配行为主要有两种:一是“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公司法》第177条);二是“公司不按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以积金、法定公益金的”(《公司法》第216条)。第一种违法分配行为属于典型的不按法定顺序分配的行为。而第二种“不按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的”行为。既可能是指在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这一不按法定顺序分配的行为,也可能是指虽依法定顺序却没依法定比例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的行为。

  对于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违法分配行为,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法律补救措施是“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法》第177条第5款)。

  我国《公司法》第216条对公司违法分配行为的第二种情况(即“不按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所规定的法律责任是:“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到的金额,并可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张璎.《公司法》[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