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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协运单是指参加国际货协的各国之间办理铁路联运时所使用的单据。
1.运单正本由下列五联组成:
第1联一运单正本(给收货人),随同货物至到达站,并连同第5联和货物一起交给收货人;
第2联一运行报单(给到达路),随同货物至到达站,并留存到达路;
第3联一运单副本(给发货人),是运输合同单据,在货物发运后,交给发货人。也是用于外汇核销、信用证议付的发货凭证;
第4联一货物交付单(给到达路),随同货物至到达站,并留存到达路;
第5联一货物到达通知单(给收货人),随同货物至到达站,并连同第1联和货物一起交给收货人(作为收货人进口报关文件)。
发货人为报销运费可自行填写一份印有运单抄件(报销运费)的不带号码的补充运行报单。此时,发货人应在运单副本(运单第3联)背面“应向发货人核收的总额(大写)”栏内加盖(运费报销无效)字样的戳记。运单副本上无上述戳记时不给抄件。
2.发货车站带号码的补充运行报单,必须由发站填写,一式三份,一份留站存查,一份报铁路局,一份随同货物至出口国境站截留。带号码的补充运行报单上印就的号码即为批号(也即运单号),应填人运单和不带号码的补充运行报单“25.批号”栏内。
出口国境站应对带号码的补充运行报单同运单记载的运送费用负责核对、检查,如费用数字相符,上述运行报单即留存该站(保存一年)。如不相符,应在带号码的补充运行报单“91.有关计费记载”栏内作出相应记载,并将其寄送发送局财务部门处理。如发现缺少带号码的补充运行报单,应将不带号码的补充运行报单复制一份,并在第91栏作相应记载后寄发送局财务部门处理。
3.铁路内部用无号码的补充运行报单的使用和传递:
用途——每通过一个过境国加抄一份作清算单;
程序——发站——出口国境站——过境站。
货物由我国港口站运入,过境我国铁路运送时,港口站应多编制一份不带号码的补充运行报单,以便我国出口国境站截留后对外清算过境运送费用(我国现在做法:在港口站由代理人实交运费,不再施行对外清算过境运送费用)。
1.发、收货人(货主)与铁路间缔结的运送契约,具有法律效力,发货人填制好运单,盖上发货人章交付车站,发运站盖上带有日期的发运章后,即为签订运输合同。
2.是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铁路连带责任的确认,在发运国铁路、通过国铁路和到达国铁路(应都是《国际货协》的参加路和适用路)在接受运单后,都应对运输承担《国际货协》和连带责任的义务。
3.是用以银行议付货款、信用证核销的法律文件。
4.是发货人用以报销运费的财务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