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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行船舶是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外国籍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船舶。
国际航行船舶在进出各国关境时,除递交相应的报关单证外,还应递交有关书面证明文件:船舶国籍证书、吨位证书、航海日志。
(一)进境船舶的报关
国际航行船舶在进入我国关境时,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抵达口岸前或者抵达口岸后二十四小时内,向进境地海关递交《船舶进口报告书》、《货物申报单》等单证进行申报。不能及时提供齐全的载货清单,须向海关出具保函,并经海关同意后可以先行卸货,但应当在卸货后24小时以内将齐全的载货清单补交给海关。卫生检疫机关、动植物检疫机。关要对船舶进行检疫。
(二)出境船舶的报关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驶离口岸前二十四小时通知海关(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二十四小时的,在抵达口岸时),到海关办理出口岸手续,并由检查机关在《《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上签注。船舶驶往境外或境内其他港口时,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交验《《货物申报单》、《《船员名单》等单证。船舶领取出口岸许可证后,情况发生变化或者24小小时内未能驶离口岸的,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驶离口岸前4小时内(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4小时的,在抵达口岸时),到检查机关办理必要的出口岸手续。
(1)国际航行船舶在停港期间装卸进出口货物、物品或上下进出。境人员,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2)经海关确认的溢卸、误卸货物,从起卸之日起三个月内,可由原装载船舶负责人或货物所有人向海关办理退运或进口手续。
(3)国际航行船舶装载出口货物前,货物代理人应将预装清单报送海关。
(4)国际航行船舶起卸处理扫舱地脚和废旧物料,其负责人应书面向海关申请,由境内有经营权的单位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船舶吨税是海关代表国家交通管理部门在设关口岸对进出我国国境的船舶征收的用于航道设施建设的一种使用税。
船舶吨税的征收对象:驶入我国港口或行驶于我国港口之间的外国籍船舶、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中外合营企业租用的外国籍船舶。
船舶吨税自船舶申报进境之日起征收,分三个月期缴纳和三十天期缴纳两种。
1.国际航行船舶添装或起卸船用燃料、物料,船舶间调拨船用燃料、物料、物品等,均应由船舶负责人编制清单报请海关核准,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船方如需卸地处理扫舱地脚和废旧物料,船舶负责人应书面向海关申请。申报复运出境的压舱、垫舱物料,应自物料起卸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个月内复运出境:不能复运出境的压舱、垫舱物料,应由收货人自物料起卸之日起14天内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2.船舶起卸的进口货物,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仓库场所。如有溢装、短装或起卸破损等情事的,应同时在交接证明中记录载明。
3.对经营国际运输兼营国内沿海运输的船舶以及经营国内运输兼营国际运输的中国籍船舶,须经海关同意,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由海关审核核准签发《《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后,方可经营或兼营国内、国际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