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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借贷担保是指在国际借贷交易中,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资信或资产(物或权利)向外国贷款方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偿债义务时,由担保人承担偿债义务。在国际借贷中,贷款人在放款前一般都对借款人的资信和偿还能力等方面作深入的调查,并且为了确保贷款能够按时归还,贷款人还常常要求借款人为还贷提供担保。对担保人来说,国际借贷担保是责任和风险较大的一种担保。
依性质的不同,国际借贷担保可以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人的担保称为信用担保,物的担保称为物权担保。信用担保建立在自然人或法人的信用基础之上,物权担保则建立在特定物或权利的价值基础之上。比较而言,物权担保更加可靠,当借款人不履行还贷义务时,贷款人可以通过行使特定财产上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来满足其债权。然而,在国际借贷中,信用担保的应用却比物权担保更为广泛。这主要是因为,国际借贷具有的跨国因素给担保物权的实现带来种种困难,如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一般都位于贷款人所在国之外,贷款人很难对其实施有效的控制;贷款人主张权利时往往会遇到诉讼与执行的不便。另外,国际借贷协议中普遍存在的消极担保条款也限制了借款人为后续贷款人提供物权担保。物权担保在国际融资业务中主要应用于国际项目融资、船舶及航空器融资。
(1)国际借贷担保的方式:我国担保法所规定的担保方式包括了抵押、质押、保证、定金和留置,但对国际商业贷款不得以定金和留置方式出具对外担保。国际借贷只能以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方式加以担保。
(2)国际借贷担保主体:能够为国际借贷提供担保的主体仅包括经批准有权经营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含外资金融机构)和具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对外担保。
(3)国际借贷担保的规模:中国内地对于担保人提供的担保额度同样有所限制,金融机构的对外担保余额、境内外汇担保余额及外汇债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20倍。非金融企业法人对外提供的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并不得超过其上年外汇收入。
(4)国际借贷担保的形式要求:为国际借贷提供担保,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经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审批、管理和登记。经外汇局批准后,担保人方能提供对外担保,并到所在地的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
(5)其他的禁止性规定:担保人不得为经营亏损企业提供对外担保,见《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2条、《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6条:担保人不得以定金和留置方式出具对外担保。公司跨国融资也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及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