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本经营收入(Profits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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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目反映经营、使用国有财产等取得的收入。
2)在新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下按照收入形式设置“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反映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上缴的利润、股息、红利及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等,一般是常年性收入)、“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反映按规定由预算收入退库安排的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和“产权转让收入”(反映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或出售收入,即政府的一种资产转变为另一种资产,一般为一次性收入)三项。其中:“国有资本投资收益”项下按企业所属新的国民经济行业类型设“目”,“产权转让收入”项下将国有股减持收入单列。
3)新科目涵盖了原科目中40类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和41类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的内容。同时,解决了现行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下款级科目分类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对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根据今后管理要求不再进行细分。
中央地方共用科目。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分利润收入[含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科目)、金融、烟草(中央科目)、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有色冶金采掘、钢铁、化工、运输、电子、机械、投资服务、纺织轻工、贸易、建筑施工、房地产、建材、境外、对外合作、医药、农林牧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98)、其他(99)等企业目]、股利股息收入[含金融业、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98)、其他(99)目]、产权转让收入[含国有股减持(中央科目)、电力改革预留资产变化(同上)、铁路资产变现(同上)、国有股权、股份、国有独资企业、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98)、其他(99)目]、清算收入[含国有股权股份、国有独资企业、其他国有资本预算企业(98)目]、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退库、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含工业、农业、外贸、其他(99)目]、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98)、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99)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