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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
资产保值增值率= | 期末净资产总额 | X 100% |
期初净资产总额 |
资产保值增值率=100%,为资本保值;资本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资本增值,反之为资本减值。
正确计算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的关键有两点,一是合理确认期初净资产总额;二是合理确认期末净资产总额。
企业开展经营,期初净资产总额代表的应该是企业在考核期内从事经营的“原始资本”,即实际从事经营的可控资本。例1题中,乙企业在考核期内的“原始资本”,即期初净资产总额应为上年度利润分配后的净资产总额,虽然乙企业2000年末净资产为100万元,但其中lO万元在2001年初即分配给投资者,这lO万元并未参与企业2001年的运营,实际参与2001年运营的资本只有90万元。因而在计算资本保值增值率时,乙企业2001年期初净资产总额应为90万元,同理,丙企业2001年期初净资产总额应为85万元。
关于指标中的期末净资产总额,它反映的应该是企业在考核期内的经营成果即所有者权益的积累。例l题中乙企业在考核期内的经营成果应反映在本年度利润分配前,如果将利润分配后的净资产总额作为考核指标,实际上抹煞了乙企业经营者的经营业绩,因为分配给投资者的红利也是乙企业2001年度的经营成果,将它剔除在外不考虑,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公正的,无疑会打击经营者的积极性。因而在计算资产保值增值率时,乙企业2001年期末净资产总额应为I10万元。同理,丙企业2001年期末净资产总额应为95万元。
在计算期末净资产总额时,有些因素通常需要剔除。应剔除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因投资者对企业的投资增加的资本金;
3.由于国家对企业实行先征税后返还办法增加的资本金或资本公积金;
4.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增值或减值所造成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
5.企业接受捐赠增加的资本公积;
6.其它非正常性变动造成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
我国目前的国有独资企业一般不上缴利润,而改制后的股份企业由于投资主体多元化,一般都涉及到向国家上缴利润的问题,其本身即隐含着不公正的因素。
所以在考核经营者的资产经营责任制时,我们应该科学客观地进行评价,这不仅是对改制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的肯定,也是鼓励企业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