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分殊性(State Diferent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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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分殊性是指国家在组织和结构上相对于社会的独立性,它是国家在“形式”上独立于社会,与社会相分离的特性。
国家分殊性体现在两个重要的层面上:其一,国家自身拥有一套独立的组织体系;其二,这种组织体系由于其享有对于合法暴力的垄断而根本不同于其他社会组织,并且,随着它的日渐完善和理性化,它建立起了对于其统治疆域内民众的管辖和统治 。
基于亚里士多德的论断,即在自然秩序中城邦先于国家和个人,因为整体在本质上必优先于部分,斯蒂芬认为人类的政治本性、权利的必需性和合法性以及政治群体的主体论地位,这三者都使得国家理应成为独立于社会的力量。在黑格尔看来,国家代表不断发展的理性的理想和文明的真正精神要素;而公民社会则由非道德的因果规律所支配,它在伦理层面上表现为一种不自足的地位,因此,对这种不自足状况的救济或干预,只能诉诸整个社会进程中唯一真正的道义力量,即国家。
国家与社会的分殊性还来源于二者事实上的结构分化。在传统国家或前现代国家,国家的统治依赖于社会中间人。
所谓的社会中间人主要指统治者的家庭成员、贵族、地方精英等,他们拥有征税、铸币及司法等广泛的权力。那时的国家还不拥有替代这些中间人的行政机器,因此,国家和社会“胶合”在一起。现代国家的建立意味着国家可以摆脱对社会中间人的依赖,因为国家建立了自己的一系列制度和机构,国家能够依靠一个非家族性的、非贵族的行政体系直接建立其对于其疆域内民众的统治。就欧洲而言,l4—16世纪的欧洲国家发生了重大转型,从中世纪的封建国家转向现代民族国家。宗教改革使得国家政权脱离基督教会的控制,实现了国家的世俗化,为建立统一主权的现代国家奠定了基础。同时,随着统治者的家长权力向政治权力的发展,产生了~个与社会相分离的国家行政体系。起初这种政治权利是有限的,但随着统治者对非本族支配权力要求的扩大,政治权力扩大到了其统治疆域外的民众。在这个过程中,统治者及其家族不能够完成日益复杂和庞大的行政任务,一个初步的行政体系开始建立。随着这一体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国家不仅建立起了自己的军队和税收汲取机构,而且还建立起了提供社会多种服务、履行多种国家职能的机构,从而国家演变成了一个多功能的并与社会相分离的组织 。
与欧洲现代国家形成的路径不同,中国在很长的时期里拥有一套优越的行政体系,这套行政体系有着复杂而巧妙的职责划分,并借助科举制和儒家学说保持了相当的稳定性。但在韦伯看来这种行政体系并非现代“理性国家”,因为它并非以“专业官僚” 和“理性法律” 为基础。国家正式机构建立到县级,很难再向基层延伸,国家在乡土社会的统治还相当依赖地方精英来维持;同时,国家还不得不依靠诸如胥吏和监生等各种非正式官僚来处理社会事务;国家的税收汲取能力、强制力的垄断性等诸多方面仍然非常虚弱。1949年后中国的变迁,不仅仅是国家政权性质的变化,更重要的是建构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现代国家官僚组织体系,国家组织在条、块上不断延伸,将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揽人管辖范围之内,建立起了与社会分化的庞大的现代国家组织体系。
当然,国家的分殊并不是指国家凌驾于社会之上,国家脱离社会。事实上,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根植于社会。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一种相别又相依的互动联系。“国家与社会在时过境迁中有分离的一面,同时也存在必须融合的一面,完全可以说两者的分离是为了更好的融合及融合是为了更恰当的分离,从而最终使两者协调和良性互动” 。当然,理论上有这种可能:当国家权力过分膨胀,过多地侵入社会领域,乃至消除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界限,那么国家的分殊性就不复存在。卡尔·斯密特指出,当国家权利无限扩大,并最终完全控制社会时,“这将导致国家与社会合二为一。在这种状态下,所有事情至少在潜在意义上都是政治的。国家因此便无法声称其独特的政治特征了”。国家存在的基本条件是国家与社会维持明确的区分,一旦这一区分不复存在,那么国家的自主性与独立性就会消失。国家的无所不在取代了国家与社会的二分法,取代了自主的国家。这并不是我们想看到的状态,我们主张以理性的方式将国家与社会区分开来,以便一方面为社会的自主发展争取最大的空间。
另一方面使国家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效能,积极、充分而有效地发挥自身的作用,从而扮演好自身的应然角色,使二者处于良性互动的关系中。国家分殊性理论指导我们理性界定国家与社会的职能范围,从我国实情出发,我们需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将该由政府管理的事务切实管理好,将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务转移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