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计价(valuation of fixed ass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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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计价是指以货币为计量单位来计量固定资产的价值。固定资产计价的正确与否,不仅关系到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而且也关系到企业的收入与费用是否配比,经营成果的核算是否真实。固定资产的计价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初始计价,是指取得固定资产时成本的确定,二是期末计价,是指固定资产期末价值的确定。这里先介绍初始计量。
原始价值是指保险公司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可供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原始价
值是固定资产的基本计价标准,其主要优点是它具有客观性和可验证性。原始价值适宜于保险公司确定新购
建固定资产的计价和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
重置完全价值是指在当时的生产技术和市场状况下,重新购建同样的固定资产所需要的全部支出。重置
完全价值的特点是可以比较真实地反映固定资产的现时价值,但也会带来一系列复杂的问题,会计实务操作
也较为复杂,因此不宜作为普遍的计价基础。保险公司购入旧的固定资产或发生盘盈固定资产时,无法确定
其原始价值,可以采用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净值也称为折余价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始价值或重置完全价值减去累计已提折旧后的净额。净值是固定
资产现有的账面价值,反映实际占用在固定资产上的资金数额和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
税法《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下列原则进行避税处理。
1.建设单位交付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2.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3.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的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后的价值计价。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人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计算。
5.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7.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
8.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金额确定。
现行制度规定,商业企业固定资产的计价,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支出入账。
1.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购入价加上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保险费以及税金计价
2.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建造和制造过程中的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固定资产原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计价。
4.作为资本或合作条件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定价值或按投资时的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其中投资人以设备投入企业的,在确定原始价值时,应提供原始发票。
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规定的价款加上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及税金等计价。
6.接受捐赠,从境外调入或引进的固定资产,以所附发票、账单等凭证所确定的金额,加上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单据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格计价。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拨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8.企业兼并、投资、变卖、租赁、清算时,固定资产应依法进行评估。